索 引 號 | 11150123MB1890826E/2024-00055 | 主題分類 | 安全生產監管 |
發布機構 | 應急管理局 | 文 號 | |
成文日期 | 2024-11-05 | 公文時效 |
2024年9月24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執法人員在對內蒙古石峰石材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無邊坡穩定性分析報告;未按安全設施設計規定在排土場排棄廢石,在未經設計審批的臨時排土場排棄,且該排土場安全擋墻不連續,未設置截排水溝;任命的龔某某、劉某某兩名專業技術人員無勞務合同及培訓檔案;未給采場內的輪式裝載機配備滅火器;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上述行為違反了《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二、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重大事故隱患第六項、第十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九十七條第四項、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第九十四條;《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對該企業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合并處罰,責令限期改正,決定對企業處以人民幣42000元(肆萬貳仟元整)的罰款,對公司主要負責人處以人民幣23000元(貳萬叁仟元整)的罰款,共計65000元(陸萬伍仟元整)。
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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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應急管理局 |
文 號 | |
成文日期 | 2024-11-05 |
公文時效 |
2024年9月24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執法人員在對內蒙古石峰石材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無邊坡穩定性分析報告;未按安全設施設計規定在排土場排棄廢石,在未經設計審批的臨時排土場排棄,且該排土場安全擋墻不連續,未設置截排水溝;任命的龔某某、劉某某兩名專業技術人員無勞務合同及培訓檔案;未給采場內的輪式裝載機配備滅火器;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上述行為違反了《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二、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重大事故隱患第六項、第十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九十七條第四項、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第九十四條;《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對該企業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合并處罰,責令限期改正,決定對企業處以人民幣42000元(肆萬貳仟元整)的罰款,對公司主要負責人處以人民幣23000元(貳萬叁仟元整)的罰款,共計65000元(陸萬伍仟元整)。
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