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150123MB1890826E/2024-00056 | 主題分類 | 安全生產監管 |
發布機構 | 應急管理局 | 文 號 | |
成文日期 | 2024-11-05 | 公文時效 |
2024年9月24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執法人員在對和林格爾泰豐石材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對采場邊坡進行穩定性分析;進入采場的運輸道路坡度大于設計坡度(設計坡度為8%)10%以上;采場東段形成高度超過40m 的高臺階,未按設計設置安全平臺和清掃平臺;在用的排土場屬于山坡排土場,未按設計修筑截、排水設施;中部工作盤寬度10m,小于設計規定的最小工作平臺寬度30m;在用的繩據周圍未設置圍欄或警示標志,部分平臺未設置防人員墜落的防護措施。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以上行為違反了《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二、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重大事故隱患第六項、第九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九十四條,《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的規定,對該企業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合并處罰,責令限期改正,決定對該企業處以人民幣 63000 元(陸萬叁仟元整)的罰款,對公司主要負責人處以人民幣23000元(貳萬叁仟元整)的罰款,共計86000元(捌萬陸仟元整)。
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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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 11150123MB1890826E/2024-00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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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 安全生產監管 |
發布機構 | 應急管理局 |
文 號 | |
成文日期 | 2024-11-05 |
公文時效 |
2024年9月24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執法人員在對和林格爾泰豐石材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對采場邊坡進行穩定性分析;進入采場的運輸道路坡度大于設計坡度(設計坡度為8%)10%以上;采場東段形成高度超過40m 的高臺階,未按設計設置安全平臺和清掃平臺;在用的排土場屬于山坡排土場,未按設計修筑截、排水設施;中部工作盤寬度10m,小于設計規定的最小工作平臺寬度30m;在用的繩據周圍未設置圍欄或警示標志,部分平臺未設置防人員墜落的防護措施。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以上行為違反了《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二、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重大事故隱患第六項、第九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九十四條,《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的規定,對該企業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合并處罰,責令限期改正,決定對該企業處以人民幣 63000 元(陸萬叁仟元整)的罰款,對公司主要負責人處以人民幣23000元(貳萬叁仟元整)的罰款,共計86000元(捌萬陸仟元整)。
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