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150123MB1890826E/2024-00057 | 主題分類 | 安全生產監管 |
發布機構 | 應急管理局 | 文 號 | |
成文日期 | 2024-11-14 | 公文時效 |
2024年9月24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對和林格爾縣越華盛世礦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尚未配備常駐礦山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施工承包合同,有發生事故責任由乙方承擔的內容,不符合規定;在用的變壓器2024年未做檢驗。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六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九十九條第二項、《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的規定,對該企業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合并處罰,責令限期改正,決定對和林格爾縣越華盛世礦業有限公司給予人民幣20000(貳萬元整)的罰款;對公司相關負責人給予人民幣2000 元(貳仟元整)的罰款;對公司安全管理人員給予12000 元(壹萬貳仟元整)的罰款。
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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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 11150123MB1890826E/2024-00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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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 安全生產監管 |
發布機構 | 應急管理局 |
文 號 | |
成文日期 | 2024-11-14 |
公文時效 |
2024年9月24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對和林格爾縣越華盛世礦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尚未配備常駐礦山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施工承包合同,有發生事故責任由乙方承擔的內容,不符合規定;在用的變壓器2024年未做檢驗。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六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九十九條第二項、《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的規定,對該企業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合并處罰,責令限期改正,決定對和林格爾縣越華盛世礦業有限公司給予人民幣20000(貳萬元整)的罰款;對公司相關負責人給予人民幣2000 元(貳仟元整)的罰款;對公司安全管理人員給予12000 元(壹萬貳仟元整)的罰款。
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