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15012301170293XF/2024-00135 | 主題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政府辦公室 | 文 號 | |
成文日期 | 2024-12-25 | 公文時效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籌備組,乳業開發區管委會,縣各委辦局,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和林格爾縣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和林格爾縣人民政府 ? ??
2024年12月25日 ? ? ?
(此件公開發布)
和林格爾縣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54號)《內蒙古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48號)等要求,結合我縣政務公開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包括: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法規對本條第一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以及政府內部人事、財務等事項,不適用本規定。
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職責權限和本地實際,確定決策事項目錄、標準,經同級黨委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監督。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動態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于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范圍或者應當在出臺前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決策啟動
第六條 對各方面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后,由縣人民政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
(一)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等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應當論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法律法規政策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決策事項建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三)縣人民政府決定啟動決策程序的,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根據部門職責權限確定決策承辦單位,決策承辦單位負責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擬訂等工作。決策事項需要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應當明確牽頭的決策承辦單位。決策承辦單位確定后,相關職能發生轉變的,由承繼該職能的單位作為決策承辦單位。
第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擬訂決策草案:
(一)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充分協商協調;
(二)全面梳理與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使決策草案合法合規、與有關政策相銜接;
(三)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
有關方面對決策事項存在較大分歧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提出兩個以上方案。
第八條 決策草案應當包含決策目標、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制定依據等內容,并附決策草案擬訂說明、與決策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第三章 公眾參與
第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采取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特定群體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
第十條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專家訪談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第十一條 根據決策事項內容和需要,決策機關應當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有關基層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可以召開聽證會。法律、法規、規章對召開聽證會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需要遴選聽證參加人的,決策承辦單位還應當公布聽證參加人遴選辦法和遴選時間,公平公開組織遴選,保證相關各方都有代表參加聽證會。聽證參加人名單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聽證會材料應當于召開聽證會7日前送達聽證參加人。
第十四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公開舉行:
(一)決策承辦單位介紹決策草案、依據和有關情況;
(二)聽證參加人陳述意見,進行詢問、質證和辯論,必要時可以由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有關專家進行解釋說明;
(三)聽證參加人確認聽證會記錄并簽字。
第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各方對決策草案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歸類整理、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和建議,完善決策草案。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探索建立意見反饋機制。
第四章 專家論證
第十六條 決策事項涉及問題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對決策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進行論證。
決策承辦單位選擇專家、專業機構應當注重專業性、代表性、均衡性和公信力。對論證問題存在重大分歧的,持不同意見的各方都應當有代表參與論證。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專業機構。
第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健全完善工作規則、運作機制、專家誠信考核和退出機制。
第十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論證,可以采取召開論證會、書面咨詢、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
決策承辦單位召開論證會的,應當提前7個工作日向參與論證的專家、專業機構提供決策草案、草案說明、論證重點以及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 專家和專業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并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
專家和專業機構論證后,應當出具簽名或者蓋章的書面論證意見。
第二十條 經專家論證認為在專業、技術上不可行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及時調整決策草案并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第五章 風險評估
第二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負責風險評估工作的其他單位應當根據決策事項的具體內容,組織評估決策草案的風險可控性。
第二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按照下列原則確定評估主體:
(一)部門作出決策的,該部門為評估主體;
(二)多個部門共同作出決策的,牽頭部門為評估主體;
(三)提請黨委或者政府作出決策的,提請部門為評估主體;
(四)黨委或者政府作出決策的,黨委或者政府指定的部門為評估主體。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委托有關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開展風險評估。
第二十三條 風險評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評估工作方案。評估工作方案應當明確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內容、評估標準、評估步驟與方法等;
(二)開展風險調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公示、輿情跟蹤、會商分析、座談咨詢、問卷調查、實地調研等方式,就決策事項聽取公眾意見,了解決策事項的實施可能對經濟社會發展產生的影響;
(三)進行風險識別。在匯總分析各方面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運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對決策實施的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風險可控程度;
(四)確定風險等級。根據風險識別結果,按照決策事項實施后可能對社會穩定造成的影響程度確定風險等級。人民群眾反應特別強烈、可能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評估為高風險等級;人民群眾反應比較強烈、可能引發矛盾沖突的,評估為中風險等級;部分人民群眾意見有分歧、可能引發個體矛盾糾紛的,評估為低風險等級。
(五)提出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包括評估事項和評估過程,各方意見及采納情況,決策可能引發的社會穩定風險等級。風險等級為高風險等級或者中風險等級的,評估主體應當在評估報告中一并提出化解風險工作預案。評估報告由評估主體送同級黨委政法委進行程序性審查備案后,報送決策機關。
第二十四條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對于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風險可控的,縣人民政府可以作出決策;對于風險不可控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報告,經采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后,提請縣人民政府作出決策。
第六章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五條 決策草案提請縣人民政府討論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請縣人民政府討論。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縣人民政府討論。
第二十六條 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組織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與決策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第二十七條? 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七個工作日。
第二十八條 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是否屬于法定權限范圍;
(二)決策草案擬訂過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決策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四)其他依法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二十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進行研究,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決策草案作相應修改。
第七章 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提請縣人民政府討論決策草案,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包含公平競爭審查的有關情況;
(二)履行公眾參與程序的,同時報送社會公眾提出的主要意見的研究采納情況;
(三)履行專家論證程序的,同時報送專家論證意見的研究采納情況;
(四)履行風險評估程序的,同時報送風險評估報告及向縣委政法委備案等有關材料;
(五)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條 決策草案應當經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集體討論決定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第三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審議決策草案,可以邀請同級人大常委會、政協派員列席會議,也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利益相關方、公眾代表、專家、媒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等旁聽會議。
第三十三條??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后,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資料按照“一策一檔”要求一式兩份進行立卷歸檔,一份報決策機關備案,一份自行留存。
第三十四條??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包括決策啟動、調查研究、草案擬訂、研究修改和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程序以及決策公布、解讀的完整過程。
記錄工作應當貫穿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始終堅持真實、準確、系統、全面地反映決策事項客觀情況,并與決策事項工作進度同步部署、同時實施,確保記錄工作的及時性、連貫性、完整性、高效性。
第三十五條????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記錄主要采取收集、整理、制作、保管等方式將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以文字、圖表、音像等表現形式并通過書面資料、電子數據等載體進行固定和留存,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第三十六條????重大行政決策歸檔材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決策啟動程序材料。
(二)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
(三)決策內容的法律和政策依據。
(四)征求有關單位意見的采納情況和不采納理由說明及有關單位復函。
(五)按照有關要求履行公眾參與、聽證、專家咨詢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的資料,公眾參與反饋意見匯總和處理情況說明。
(六)合法性審核意見。
(七)集體討論決定的相關材料。
(八)決策的正式印發、公布、解讀文本。
(九)檔案管理法律政策文件規定和責任單位認為需要歸檔的其他材料。
第八章 決策公布、執行和調整
第三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通過政府網站以及縣級新聞媒體及時公布。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一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援法議事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通過后,由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負責組織執行。
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全面、及時、正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制定具體方案,跟蹤執行效果,確保決策執行的質量和進度,并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執行情況。
第三十九條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
決策執行單位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報告。情況緊急的,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法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決策后評估,并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
(一)決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二)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的;
(四)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開展決策后評估,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單位除外。
開展決策后評估,應當注重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
第四十一條 決策后評估,應當形成決策后評估報告。決策后評估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過程和方式;
(二)決策執行的基本情況;
(三)社會公眾和決策利益相關主體的評價意見;
(四)決策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原因;
(五)評估結果。
決策后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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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54號)《內蒙古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48號)等要求,結合我縣政務公開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包括: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法規對本條第一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以及政府內部人事、財務等事項,不適用本規定。
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職責權限和本地實際,確定決策事項目錄、標準,經同級黨委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監督。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動態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于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范圍或者應當在出臺前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決策啟動
第六條 對各方面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后,由縣人民政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
(一)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等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應當論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法律法規政策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決策事項建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三)縣人民政府決定啟動決策程序的,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根據部門職責權限確定決策承辦單位,決策承辦單位負責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擬訂等工作。決策事項需要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應當明確牽頭的決策承辦單位。決策承辦單位確定后,相關職能發生轉變的,由承繼該職能的單位作為決策承辦單位。
第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擬訂決策草案:
(一)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充分協商協調;
(二)全面梳理與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使決策草案合法合規、與有關政策相銜接;
(三)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
有關方面對決策事項存在較大分歧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提出兩個以上方案。
第八條 決策草案應當包含決策目標、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制定依據等內容,并附決策草案擬訂說明、與決策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第三章 公眾參與
第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采取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特定群體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
第十條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專家訪談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第十一條 根據決策事項內容和需要,決策機關應當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有關基層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可以召開聽證會。法律、法規、規章對召開聽證會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需要遴選聽證參加人的,決策承辦單位還應當公布聽證參加人遴選辦法和遴選時間,公平公開組織遴選,保證相關各方都有代表參加聽證會。聽證參加人名單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聽證會材料應當于召開聽證會7日前送達聽證參加人。
第十四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公開舉行:
(一)決策承辦單位介紹決策草案、依據和有關情況;
(二)聽證參加人陳述意見,進行詢問、質證和辯論,必要時可以由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有關專家進行解釋說明;
(三)聽證參加人確認聽證會記錄并簽字。
第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各方對決策草案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歸類整理、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和建議,完善決策草案。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探索建立意見反饋機制。
第四章 專家論證
第十六條 決策事項涉及問題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對決策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進行論證。
決策承辦單位選擇專家、專業機構應當注重專業性、代表性、均衡性和公信力。對論證問題存在重大分歧的,持不同意見的各方都應當有代表參與論證。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專業機構。
第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健全完善工作規則、運作機制、專家誠信考核和退出機制。
第十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論證,可以采取召開論證會、書面咨詢、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
決策承辦單位召開論證會的,應當提前7個工作日向參與論證的專家、專業機構提供決策草案、草案說明、論證重點以及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 專家和專業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并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
專家和專業機構論證后,應當出具簽名或者蓋章的書面論證意見。
第二十條 經專家論證認為在專業、技術上不可行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及時調整決策草案并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第五章 風險評估
第二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負責風險評估工作的其他單位應當根據決策事項的具體內容,組織評估決策草案的風險可控性。
第二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按照下列原則確定評估主體:
(一)部門作出決策的,該部門為評估主體;
(二)多個部門共同作出決策的,牽頭部門為評估主體;
(三)提請黨委或者政府作出決策的,提請部門為評估主體;
(四)黨委或者政府作出決策的,黨委或者政府指定的部門為評估主體。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委托有關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開展風險評估。
第二十三條 風險評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評估工作方案。評估工作方案應當明確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內容、評估標準、評估步驟與方法等;
(二)開展風險調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公示、輿情跟蹤、會商分析、座談咨詢、問卷調查、實地調研等方式,就決策事項聽取公眾意見,了解決策事項的實施可能對經濟社會發展產生的影響;
(三)進行風險識別。在匯總分析各方面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運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對決策實施的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風險可控程度;
(四)確定風險等級。根據風險識別結果,按照決策事項實施后可能對社會穩定造成的影響程度確定風險等級。人民群眾反應特別強烈、可能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評估為高風險等級;人民群眾反應比較強烈、可能引發矛盾沖突的,評估為中風險等級;部分人民群眾意見有分歧、可能引發個體矛盾糾紛的,評估為低風險等級。
(五)提出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包括評估事項和評估過程,各方意見及采納情況,決策可能引發的社會穩定風險等級。風險等級為高風險等級或者中風險等級的,評估主體應當在評估報告中一并提出化解風險工作預案。評估報告由評估主體送同級黨委政法委進行程序性審查備案后,報送決策機關。
第二十四條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對于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風險可控的,縣人民政府可以作出決策;對于風險不可控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報告,經采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后,提請縣人民政府作出決策。
第六章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五條 決策草案提請縣人民政府討論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請縣人民政府討論。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縣人民政府討論。
第二十六條 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組織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與決策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第二十七條? 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七個工作日。
第二十八條 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是否屬于法定權限范圍;
(二)決策草案擬訂過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決策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四)其他依法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二十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進行研究,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決策草案作相應修改。
第七章 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提請縣人民政府討論決策草案,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包含公平競爭審查的有關情況;
(二)履行公眾參與程序的,同時報送社會公眾提出的主要意見的研究采納情況;
(三)履行專家論證程序的,同時報送專家論證意見的研究采納情況;
(四)履行風險評估程序的,同時報送風險評估報告及向縣委政法委備案等有關材料;
(五)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條 決策草案應當經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集體討論決定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第三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審議決策草案,可以邀請同級人大常委會、政協派員列席會議,也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利益相關方、公眾代表、專家、媒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等旁聽會議。
第三十三條??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后,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資料按照“一策一檔”要求一式兩份進行立卷歸檔,一份報決策機關備案,一份自行留存。
第三十四條??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包括決策啟動、調查研究、草案擬訂、研究修改和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程序以及決策公布、解讀的完整過程。
記錄工作應當貫穿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始終堅持真實、準確、系統、全面地反映決策事項客觀情況,并與決策事項工作進度同步部署、同時實施,確保記錄工作的及時性、連貫性、完整性、高效性。
第三十五條????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記錄主要采取收集、整理、制作、保管等方式將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以文字、圖表、音像等表現形式并通過書面資料、電子數據等載體進行固定和留存,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第三十六條????重大行政決策歸檔材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決策啟動程序材料。
(二)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
(三)決策內容的法律和政策依據。
(四)征求有關單位意見的采納情況和不采納理由說明及有關單位復函。
(五)按照有關要求履行公眾參與、聽證、專家咨詢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的資料,公眾參與反饋意見匯總和處理情況說明。
(六)合法性審核意見。
(七)集體討論決定的相關材料。
(八)決策的正式印發、公布、解讀文本。
(九)檔案管理法律政策文件規定和責任單位認為需要歸檔的其他材料。
第八章 決策公布、執行和調整
第三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通過政府網站以及縣級新聞媒體及時公布。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一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援法議事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通過后,由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負責組織執行。
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全面、及時、正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制定具體方案,跟蹤執行效果,確保決策執行的質量和進度,并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執行情況。
第三十九條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
決策執行單位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報告。情況緊急的,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法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決策后評估,并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
(一)決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二)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的;
(四)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開展決策后評估,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單位除外。
開展決策后評估,應當注重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
第四十一條 決策后評估,應當形成決策后評估報告。決策后評估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過程和方式;
(二)決策執行的基本情況;
(三)社會公眾和決策利益相關主體的評價意見;
(四)決策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原因;
(五)評估結果。
決策后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