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150123MB1890826E/2024-00077 | 主題分類 | 應急管理 |
發布機構 | 應急管理局 | 文 號 | |
成文日期 | 2024-11-13 | 公文時效 |
1總則
1.1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和應急管理的重要論述,把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這條主線貫穿到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事故應急工作中,進一步有效防范與應對生產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明確應急職責,規范應急程序,進一步增強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對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能力,切實維護公眾的生命財產和安全。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和林格爾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爾縣境內生產經營安全事故的應對工作,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負責處置和參與處置。
1、負責處置一般生產經營安全事故包括:
(1)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安全事故;
(2)工貿企業生產經營安全事故;
(3)非煤礦山生產經營安全事故;
(4)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事故;
(5)其他生產經營安全事故等。
2、參與處置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生產經營安全事故,即超出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處置能力的生產經營安全事故。
1.4響應分級
根據生產經營安全事故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影響范圍和發展態勢,應急響應級別由高到低劃分為四級,分別為Ⅰ級應急響應(紅色級別)、Ⅱ級應急響應(橙色級別)、Ⅲ級應急響應(黃色級別)、Ⅳ級應急響應(藍色級別)。
Ⅰ級應急響應:需要調用內蒙古自治區應急資源的應急。
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接到生產經營安全事故報告,確認和林格爾縣、呼和浩特市應急資源無法完成應急救援的,需要調用內蒙古自治區應急資源的,屬Ⅰ級應急響應。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立即向和林格爾縣政府、縣應急總指揮部報告,事發單位及和林格爾縣有關部門應當立即采取先期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并由縣應急總指揮部、呼和浩特市應急指揮部向內蒙古自治區政府請求擴大應急。
Ⅱ級應急響應:需要調用呼和浩特市應急資源的應急。
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接到生產經營安全事故報告,確認和林格爾縣應急資源無法完成應急救援的,需要調用呼和浩特市應急資源的,屬Ⅱ級應急響應。事發單位及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應當立即采取先期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并立即向縣應急總指揮部和市應急管理局報告,由縣應急總指揮部向呼和浩特市政府、市應急指揮部報告請求擴大應急。
Ⅲ級應急響應:需要調用和林格爾縣應急儲備物資和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籌備組、乳業開發區管委會應急資源的應急。
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接到生產經營安全事故報告,確認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應急資源無法完成應急救援的,需要調用和林格爾縣應急儲備物資和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籌備組、乳業開發區管委會應急資源的,屬Ⅲ級應急響應。事發單位及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應當立即采取先期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并立即向和林格爾縣政府、縣應急總指揮部報告請求擴大應急。
Ⅳ級應急響應: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即可完成應急救援的。
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接到生產經營安全事故報告,確認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應急資源可以完成應急救援的,屬Ⅳ級應急響應。事發單位及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應當立即采取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并立即向和林格爾縣政府、縣應急總指揮部報告。
生產經營安全事故發生后,立即啟動應急響應程序,組織力量參加搶險救援。應急預案啟動后,事發單位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和林格爾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采取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按照事態發展立即到達指定位置,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指揮應急救援力量進行科學、有序、有效的生產經營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2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
2.1組織體系
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生產經營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是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應對生產經營安全事故的緊急行動方案,根據應急管理局職責制定本應急預案組織體系及職責。
2.1.1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主要職責
縣應急管理局貫徹黨中央關于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落實自治區黨委、市委、縣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應急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全縣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各地區、各部門應對安全生產經營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經營綜合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有關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
(二)組織編制和林格爾縣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經營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
(三)指導全縣應急預案體系建設,貫徹落實國家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組織編制和林格爾縣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經營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相關預案演練,推動全縣應急避難設施建設。
(四)按照統一部署,牽頭建立縣應急管理信息系統,推動信息傳輸渠道的規劃和布局工作,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發布災情及應急救援情況。
(五)組織指導協調全縣安全生產經營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承擔全縣應對重大災害指揮部工作,綜合研判突發事件發展態勢并提出應對建議,協助市、縣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六)按權限協調指揮全縣各類應急專業隊伍,建立全縣應急協調聯動機制,推進指揮平臺對接,銜接消防、森林草原防火隊伍、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我縣應急救援工作。統籌指導全縣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按職責權限組織協調指導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災撲救、抗洪搶險、地震和地質災害救援、生產經營安全事故救援等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組織推動全縣及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七)按權限協調指揮全縣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等工作。
(八)協調指導全縣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負責全縣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組織指導全縣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
(九)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組織指導災情核查上報、損失評估、救災捐贈工作,管理、分配中央、自治區、呼市和縣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
(十)依法行使全縣安全生產經營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各地區、各部門安全生產經營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經營巡察、考核工作。
(十一)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經營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經營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依法組織并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經營準入制度。負責全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依法組織指導生產經營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
(十三)制定全縣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裝備規劃并組織實施,會同縣糧食和物資儲備等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物資信息平臺和調撥制度,在救災時統一調度。
(十四)負責全縣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經營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指導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經營的科學技術推廣應用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五)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應急管理局應加強、優化、統籌全縣應急能力建設,構建統一領導,權責一致、權威高效的應急能力體系,推動形成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平戰結合的中國特色應急管理體制。一是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努力實現從注重災后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提高應急管理水平和防災減災救災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風險。二是堅持以人為本,把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確保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加強應急預案演練,增強全民防災減災意識,提升公眾知識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三是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產經營責任制,堅決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2.1.2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內設機構主要職責
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設9個內設機構,各部門在應急救援方面職責如下:
一、辦公室。負責根據授權組織協調生產經營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以及根據有關規定參與事故調查工作;負責向和林格爾縣人民政府報告事故和救援情況,必要時請求協調支援;妥善做好傷亡人員的善后處理事宜;組織有關醫療單位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處置,及時開展保險理賠工作,做好安撫工作,確保社會穩定;辦理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防汛抗旱和應急指揮調度股。負責組織協調全縣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工作,協調指導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工作;承擔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承擔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指導、協調、檢查各相關部門、各專業應急救援機構、有關生產經營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組織成立應急管理專家組,分析預測一般以上事故風險及預防,及時發布預警信息;根據專家意見負責擬訂應急救援計劃和保障方案;負責應急救援物資、設備、車輛和專家的收集工作;負責事故應急救援及調查處理信息的發布;辦理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風險監測和綜合減災救援保障股。建立全縣重大安全生產經營風險監測預警和評估論證機制,承擔縣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組織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與減災能力調查評估;組織協調全縣地震應急救援工作,協調指導地質災害防治相關工作,組織全縣重大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承擔有關地區合作和救援工作;組織指導全縣災情核查上報、損失評估、救災捐贈等災害救助工作,擬訂縣應急物資儲備規劃和需求計劃,組織建立全縣應急物資共用共享和協調機制,組織協調重要應急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承擔中央、自治區、呼市和全縣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和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受災群眾、因災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受災群眾生活救助;承擔縣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及縣減災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完成應急管理局交辦的其他應急救援工作任務。
四、火災防治管理股。貫徹執行國家消防法規和技術標準并組織監督實施,指導全縣鄉鎮、街道、乳業開發區、農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規劃編制并推進落實,指導全縣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工作;承擔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完成應急管理局交辦的其他應急救援工作任務。
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負責全縣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承擔全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指導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對煙花爆竹、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審查;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化工、醫藥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監督檢查重大事故隱患的監控、跟蹤治理和整改工作;檢查應急預案制定、演練情況;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主要經營管理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對轄區內企業新、改、擴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進行日常監管;做好全縣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行業的專項整治工作;依法組織查處非法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燃燒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組織、指導和協調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化工、醫藥行業生產經營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救援工作;辦理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安全生產基礎股。負責非煤礦山(含地質勘探)、石油(煉化、成品油管道除外)與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等工貿行業安全生產基礎工作,組織實施相關行業安全生產規程、標準,指導監督相關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等工作。
1、依法監督檢查非煤礦山、工礦商貿企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
2、對轄區內非煤礦山、工礦商貿企業新、改、擴建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進行日常監管;
3、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非煤礦山、工礦商貿企業的生產經營單位,配合有關部門打擊非法生產行為;
4、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監控、跟蹤治理和整改工作;檢查應急預案制定情況,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
5、組織、指導和協調非煤礦山、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6、辦理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安全生產執法大隊。承擔直接監管行業的安全生產執法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負責全縣安全生產執法綜合性工作,組織指導安全生產執法計劃編制、執法隊伍建設和執法規范化建設工作;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非煤礦山、工礦商貿、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化工、醫藥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成立應急管理專家組,分析預測一般以上事故風險及預防,及時發布預警信息;依法承擔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協調相關部門開展一般生產經營安全事故調查工作,組織專家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形成技術報告;辦理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安全生產綜合協調股。指導協調和監督有專門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全縣性安全生產檢查以及專項督查、專項整治等工作,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工作;承擔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完成應急管理局交辦的其他應急救援工作任務。
九、政策法規與新聞宣傳股。組織起草相關規范性文件,承擔縣有關重大政策研究工作,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新聞宣傳、與情應對、文化建設等工作,開展公眾知識普及工作,組織實施全縣應急管理系統干部教育培訓工作;完成應急管理局交辦的其他應急救援工作任務。
為應對可能發生的生產經營安全事故,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成立應急指揮部(簡稱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下設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現場指揮部、專家組、搶險救援組、醫療救護組、物資供應組、保衛警戒組、宣傳報道組、善后處理組。
2.2應急指揮部及主要職責
2.2.1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組成
為應對可能發生的生產經營安全事故,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成立應急指揮部(簡稱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負責指揮協調生產經營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揮部組成人員如下:
總? 指? 揮: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局長
副總指揮: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副局長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任:防汛抗旱和應急指揮調度股負責人
成員:辦公室、安全生產基礎股、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火災防治管理股、風險監測和綜合減災救援保障股、安全生產執法大隊、安全生產綜合協調股、政策法規與新聞宣傳股、各企業負責人
2.2.2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負責全縣各類生產經營安全事故的預防工作和一般生產經營安全事故的處置指導和指揮;
(2)參與全縣各類企業單位(已有專門處置指揮機構的行業除外)和其他社會組織一般、較大、重大、重特大生產經營安全事故的處置;
(3)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和善后處理;
(4)協助有關應急指揮機構做好相應的配合工作;
(5)配合上級起草事故報告,適時發布公告,將事故原因、責任人及處理意見公之于眾;
(6)負責和林格爾縣應急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3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總指揮職責
總指揮:研判、調查事故原因、性質和事故發展過程,組織成立現場指揮部,協調各方面力量處理生產經營安全事故,領導縣應急管理局及相關企事業單位救援力量配合有關部門對生產經營安全事故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故蔓延和擴大。
副總指揮:協助總指揮做好本縣各類生產經營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傊笓]不在當地時,副總指揮履行總指揮職責。
2.3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主要職責
2.3.1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成
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下設應急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應急辦公室設在應急指揮調度股,應急救援辦公室主任由應急指揮調度股股長擔任。成員由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各部門負責人和具有專業技術知識的人員及危險事件應急救援專家組成。生產經營安全事故24小時應急值守電話:0471-7191485。
2.3.2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編制和修訂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生產經營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2)建立生產經營安全應急救援網絡體系,明確各有關救援部門的職責;
(3)接警后迅速派出人員趕往事故現場,指導建立現場救援指揮部,組織、聯絡各方力量處理事故,控制事故蔓延;
(4)與事發單位和縣應急總指揮部保持密切聯系,及時向縣應急總指揮部報告情況,并將縣應急總指揮部領導的指示傳達給有關單位;
(5)及時辦理縣應急總指揮部領導交辦的各項職責;
(6)及時向上級報告生產經營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情況;
(7)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做好搶險救援、信息上報、善后處理以及恢復生活、生產秩序等工作;
(8)組織召開事故現場會議;
(9)組織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工作。
2.4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現場救援指揮部及主要職責
2.4.1現場救援指揮部組成
現場救援指揮部設立指揮長,指揮長由縣應急管理局派出的副局長擔任。
事發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現場救援指揮部副指揮長,在現場救援指揮長未到達現場前,由事發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暫時履行現場救援指揮長的職責。
2.4.2現場救援指揮部的主要職責
(1)負責各工作組在事故救援時的通訊聯絡工作;及時動員和組織企業和相關部門參與應急救援工作;按照承擔統一領導和協調生產經營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職責的有關規定,向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征用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設備、設施和場地。
(2)督促、檢查各工作組及時執行應急指揮部布置的各項搶險救災任務。
(3)核實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及時向應急指揮部匯報搶險救援工作情況;
(4)組織劃定事故現場的范圍,實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強制性措施。
(5)協調事故企業保證現場救援必需的資金。
2.4.3現場救援指揮長的主要職責
根據生產經營安全事故災情的現場情況,負責召集參與應急救援部門和單位的現場負責人,研究制定現場的具體救援方案;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分工,指揮、協調現場應急救援工作;決定是否請示啟動更高一級預案或向上級求援;全權調動救援力量和救援物資;全權指揮應急救援過程;指定災情報告及新聞發言人。
2.5專家組及主要職責
2.5.1專家組組成
由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建立生產經營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專家庫,發生較大以上生產經營安全事故時,及時從專家庫抽調相關人員組成應急救援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
2.5.2專家組的主要職責
協助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對應急救援工作的指揮,提供決策依據和方案,對生產經營安全事故的危害進行預測,對在現場應急救援的單位進行技術指導。
2.6現場應急工作組及職責
2.6.1搶險救援組及職責
安全生產基礎股、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安全生產執法大隊、防汛抗旱和應急指揮調度股、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協助縣消防大隊等專業搶險搶修隊伍組成。職責如下:
(1)組織事故現場的搶險救災工作,進行事故搶險,控制事故蔓延;搜救失蹤人員和營救受傷人員,尋找生存者和遇難者;劃定危害區域,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消除生產經營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危害源,排除可能引發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的隱患。
(2)組織被困人員和物資的及時轉移,搶修公共交通、通訊、供水、供電、供氣等公共基礎設施。
2.6.2醫療救護組及職責
醫療救護組由安全生產綜合協調股牽頭,協調就近衛生院、醫院組成,職責如下:
(1)建立現場急救站或臨時救護點,對受傷人員開展現場急救并及時轉送醫院治療;保障現場應急救援人員安全;統計死傷人數和登記住院治療人數;控制傳染病源;及時了解和組織搶救危險場所人員。協助應急救援隊伍搶救傷員。
(2)隨時與醫療隊伍保持聯絡,了解傷員情況及轉送工作。臨時安置場所的衛生、防疫、消毒和人員醫療;監測現場大氣、飲用水、食物、土壤、農作物等的污染情況,圍堵、收容、洗消現場污染物等。
(3)穩定群眾情緒和心情,消除群眾恐慌心理,防止一些不理智的沖動行為等。
2.6.3物資供應組及職責
物資供應組由辦公室、風險監測和綜合減災救援保障股牽頭,組織協調和林格爾縣內各企事業單位組成,職責如下:
(1)負責組織、調集事發企業及和林格爾縣內各企業應急救援器材,確保應急救援物資及時到位,保障應急經費及時足額到位。
(2)做好現場搶險人員,指揮部及其各工作小組人員、受災人員必需的食宿等日常生活保障工作。
(3)負責事發地段道路交通管制,及時疏通交通堵塞,保障救援物資、救援隊伍、疏散人群、傷員運送車輛的順利通行并引導進入指定地點。
(4)保障避難安置場所必要的食品、水、電、衛生和通訊等。
2.6.4保衛警戒組及職責
保衛警戒組由火災防治管理股、防汛抗旱和應急指揮調度股組織事發企業安保人員,同時上報和林格爾縣公安局,必要時由和林格爾縣人民政府協調武警中隊及相關部門組成,職責如下:
(1)建立警戒區域,負責事故現場的警戒和治安。防止與救援無關的人員進入現場,保障現場救援工作順利開展;維護撤離區和人員安置區的社會治安秩序,保衛撤離區內的重要目標和財產安全,打擊可能出現的各種違法分子。
(2)組織被困人員、周邊人員進行疏散轉移。
(3)對肇事者或事故單位相關責任人采取監控措施,防止逃逸。
2.6.5宣傳報道組及職責
宣傳報道組由政策法規與新聞宣傳股牽頭,協調和林格爾縣各通信公司,職責如下:
(1)負責做好上傳與下達,確保信息及時傳遞;核實、統計和上報災情;綜合整理有關文字材料,協助做好對外聯絡等日常工作。
(2)負責現場應急救援行動的通信保障工作,重點保障現場指揮部、各應急救援組織、新聞媒體、醫院、上級安委會和外部救援機構間能保持通訊網絡暢通;設立備用應急通訊系統,增設特殊通話頻率。
(3)負責生產經營安全事故的新聞報道管理工作。
2.6.6善后處理組及職責
善后處理組由辦公室牽頭,組織協調企業及相關部門組成,職責如下:
調撥和發放救災款物,保證受災人員的基本生活;臨時保管遇難者遺體;為公眾了解突發事件信息、保護措施以及查找親人下落等咨詢提供服務和安排;勘查現場,快速理賠;開展心理援助等工作。
2.6.7事故調查評估組及職責
由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專家組成事故調查組,主要職責是及時、準確查清突發事故的性質、原因和責任,以及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情況進行客觀評估,總結教訓并提出防范和改進措施,對負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理意見。
3應急響應
3.1信息報告
3.1.1信息接報
(1)信息報告規定
信息報告由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統一接收、處理、統計分析、上報。
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24小時值守電話0471-7191485。
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發生的生產經營安全事故報告或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和林格爾縣政府有關部門下達的預警信息時,應立即向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匯報和通知有關人員,并于1小時內向和林格爾縣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報告的方式采用電話、傳真等。
(2)信息報告內容與處置
報告事故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①事故發生的單位及概況;
②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③事故的簡要經過,嚴重程度、可能波及的范圍;
④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⑤目前已經采取的控制措施、效果等;
⑥其他應當需要報告的情況。
使用電話快報,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①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
②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③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
事故具體情況暫時不清楚的,可以先報事故概況,隨后補報事故全面情況。
事故信息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及時續報,較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1次;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2次。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于當日續報。
3.1.2信息處置與研判
1、接到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事故信息舉報后,立即與事故單位和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籌備組、乳業開發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聯系,并進行調查核實。接到縣人民政府、市應急管理局事故信息舉報核查通知后,立即組織查證核實,并及時向上級部門反饋核查信息,在1個星期內向縣人民政府或市應急管理局報告核實結果。
2、對發生生產經營安全事故的,在2個小時內對事故情況進行初報,對事故進行救援或指導,在5日內對事故情況進行初步查證,并將事故初步查證的簡要情況報告縣人民政府,詳細事故調查報告在60天內由縣人民政府成立的事故調查組報告。
3、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接到發生的生產經營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在第一時間趕到事故現場,與事發單位組成現場應急指揮部,根據制訂的應急預案以及現場實際情況,展開現場應急處置。
4、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在掌握有關情況后,可向上級主管部門和縣人民政府先報告初步情況,隨后跟蹤報送事態發展、應急處置、社會輿情、原因分析和處置對策等詳細情況。事故報告后出現新的情況,應當及時補報。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
(2)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3)已經采取的措施及是否需要擴大應急范圍的報告;
(4)救援可能存在的風險,需要支援的其他情況。
5、生產經營安全事故發生后,事發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積極采取有效的救援措施,組織全方位的搶險救援和應急處理,并同時上報和林格爾縣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6、事發單位和縣應急管理局采取必要措施未能有效控制事故時,應當及時向和林格爾縣應急總指揮部報告,由縣應急總指揮部啟動和林格爾縣生產經營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或專項應急預案的應急響應。應急響應根據生產經營安全事故性質的嚴重程度逐級啟動。
3.2預警
3.2.1預警啟動
(1)啟動程序
依據規定,可以預警的事故預警級別,按照事故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縣應急管理局加強對自然災害、安全生產風險監測分析,對可能引發事故的要立即發布預警,以防范和減輕事故危害。
縣應急管理局向社會發布事故紅色、橙色、黃色、藍色預警。預警發布的同時,告知縣有關部門、事故可能發生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籌備組、乳業開發區、有關專家和救援隊伍做好應急響應準備。
(2)預警信息發布渠道
預警信息主要通過報紙、廣播、電視、通信網絡等公共媒體、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發布。對特殊人群、特殊場所采取有針對性的有效公告方式。
預警信息發布的同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通知各職能股室立即進入應急狀態,密切關注事態進展,并按照各自職責要求做好應急響應的準備工作。
(3)預警信息內容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名稱、預警級別、預警區域或場所、預警時間、影響估計及應對措施、發布機關等。
3.2.2響應準備
(1)應急準備
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了解事故的基本情況后應盡快下達命令,展開應急準備。應急準備主要內容包括:
①事件的基本情況;
②需要啟動的應急單位及人員;
③應急準備的內容及要求;
④人員集結地點及到達時限。
(2)應急隊伍
①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現場救援指揮長
由派出的應急管理局副局長擔任,負責各生產經營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領導、指揮、協調和督促落實工作;接報后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督促、指揮救援小組開展施救工作;根據事故發展情況,迅速調整救援實施工作,及時組織事故調查并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②搶險救援組
由縣應急管理局派出的各監管股室負責人任組長,接報后帶領企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和現場應急救援隊伍及時趕赴現場,按應急救援預案和現場處置措施實施救援工作,并根據事故發展采取針對性措施,減少事故損失。
③醫療救護組
由安全生產綜合協調股牽頭,接報后協調就近衛生院、醫院等工作人員及時趕赴現場,按應急預案實施現場急救工作,并保障現場應急救援人員安全。
④物資供應組
由辦公室牽頭,接報后迅速協調事故周邊各企業單位,調集應急救援器材,確保物資及時到位,并保證應急經費及時到位。
⑤保衛警戒組
由火災防治管理股、防汛抗旱和應急指揮調度股牽頭,接報后立即組織事發企業安保人員,及時趕赴現場按應急方案實施保衛警戒工作,迅速建立警戒區,防止救援無關人員進入現場,同時組織被困人員、周邊人員進行疏散轉移。
⑥宣傳報道組
由政策法規與新聞宣傳股牽頭,接報后立即協調和林縣各通信公司,并趕赴現場,按應急救援方案負責好上傳下達工作,確保信息及時傳遞,負責現場應急救援行動的通信保障工作。
⑦善后處理組
由辦公室牽頭,接報后,組織協調企業及相關部門,按應急方案調撥和發放救災款物、勘察現場、快速理賠等。
⑧專家組
由各部門專家組成。接報后立即趕赴現場,及時、準確查清事故的性質、原因、責任,并對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進行客觀評估,提出改進措施及處理意見等。
(2)應急物資及裝備
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配備有應急醫療救治設備、重點救治藥品、應急救援物資等,由物資供應組負責調集。
應急管理局內部應急物資、外部救援單位應急物資見附件2。
(3)后勤及通信
①后勤
由辦公室牽頭善后處理組,接報后,組織協調企業及相關部門,按應急方案調撥和發放救災款物、勘察現場、快速理賠等。
②通信
由政策法規與新聞宣傳股牽頭協調和林縣各通信公司,并趕赴現場,按應急救援方案負責好上傳下達工作,確保信息及時傳遞,負責現場應急救援行動的通信保障工作。
3.2.3預警調整與解除
(1)預警等級調整
當事故不受控制,有向更高級別的事件擴大的趨勢時,應急指揮部應及時提高預警等級,并通報應急人員。
(2)預警解除
①預警解除程序
當事故得到控制,事故危害已經消除,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續發的可能,由應急指揮部確認并同意后解除。
②預警解除條件
事故得到控制,事故危害已經消除,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續發的可能,由應急指揮部確認并同意后解除。
③解除方式
集合當面通知、召開會議、電話通知等。
④責任人
由縣應急管理局局長發布預警解除公告。
3.3響應啟動
3.3.1事故單位響應
發生事故后,事故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以下(不限于)應急救援措施,并按規定報告事故情況:
①迅速控制危險源,組織搶救遇險人員;
②根據事故危害程度,組織現場人員撤離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
③及時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
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⑤根據需要請求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救援,并向參加救援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信息和處置方法;
⑥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
⑦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3.3.2事發地政府部門響應
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籌備組、乳業開發區管委會或縣直其他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按規定向縣應急總指揮部上報事故情況,啟動應急預案,并采取以下(不限于)應急救援措施:
①組織搶救遇險人員,救治受傷人員,研判事故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②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隔離事故現場,劃定警戒區域,疏散受到威脅的人員,實施交通管制;
③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避免或者減少事故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④依法發布調用和征用應急資源的決定;
⑤依法向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救援命令;
⑥維護事故現場秩序,組織安撫遇險人員和遇險遇難人員親屬;
⑦依法發布有關事故情況和應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⑧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3.3.3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響應
縣應急管理局接到一般及以上事故(或較大、重大涉險事故)報告后,啟動本預案,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進入工作狀態,其中較大事故(或較大涉險事故)接受市級、自治區級應急救援指揮部指導處置,重大事故(或重大涉險事故)接受自治區級、國家級應急救援指揮部指導處置,特別重大事故接受國家級應急救援指揮部指導處置:
(1)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決定(如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外出不在,根據事故類別,由縣應急管理局派出的現場救援指揮長)啟動Ⅳ級Ⅲ級或Ⅱ級或Ⅰ級應急響應,指令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召集相關成員單位,研究處置意見。相關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收集整理事故情況和應急處置所需信息,會商決策。
(2)向縣委、縣政府和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報請縣政府啟動相關專項應急預案響應。
(3)縣應急總指揮部研究救援方案,協調、調集專家、救援隊伍和救援裝備赴現場救援,必要時協調武警部隊給予支援;對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籌備組、乳業開發區管委會提出應急處置指導意見,協調縣有關部門(相鄰地區政府)配合支援;涉及到外縣的,及時予以通報;落實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市應急管理局和縣委、縣政府指示,采取進一步處置措施。
(4)現場救援指揮部率工作組赴現場,協助組織指導協調應急救援。
(5)成員單位履行各自職責。
3.4應急處置
據事態發展變化情況,現場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組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及時采取處置措施。各應急救援小組按照職責,在指揮部統一領導下,組織相關部門實施應急處置工作。超出本級應急管理局應急處置能力,由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提出,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協調實施。
3.4.1醫療衛生救助
醫療救助由安全生產綜合協調股組織協調并具體組織實施。協調有關部門提供醫療設施、特種藥品和特種救治裝備,組織有關專家、醫療急救隊伍,開展緊急醫療救護、現場衛生處置。事故發生地的疾病控制機構根據事故類型,按照專業規程進行現場防疫。必要時,向縣應急總指揮部申請協調支援。
3.4.2安全防護
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應當對事發地現場安全情況進行科學評估,保障現場應急工作人員人身安全,應急救援人員應攜帶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同時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
(1)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方法、范圍、路線、程序,并報指揮部。情況緊急時,可邊實施、邊報告。
(2)指定有關部門負責組織群眾疏散、轉移。疏散、轉移要選擇安全的疏散路線,避免穿越危險區域。
(3)啟用應急避難場所。
(4)開展醫療救治、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5)負責疏散人群及居住地的治安管理。
3.4.3現場警戒與保衛
在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統一部署下,現場警戒與保衛,由事故發生地的公安機關及事故單位保衛機構實施。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區域內人員及財產的安全。
(2)負責安全保衛、治安管理和現場警戒封閉,阻止未經批準的現場拍攝、采訪等;控制旁觀者進入事故現場和事故危險區域。
(3)負責交通管制,進行人員、車輛疏導和分流等工作。
(4)防止和處理事故現場可能發生的其他刑事、治安案件。
3.4.4工程搶險
根據事故造成的基礎設施損毀情況,上報縣應急總指揮部協調調集有關力量負責對事故毀損的鐵路、公路、橋梁、電力、供水等實施搶險救援,保證事故現場救援工作需要。在工程搶險救援中,如有涉及到特殊作業時,嚴格執行特殊作業管理規定。
3.4.5洗消處理
有毒有害物質泄漏事故染毒區域內人員、裝備器材,必須進行現場洗消,洗消后的污水要妥善處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3.4.6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1)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籌備組、乳業開發區管委會應組織轄區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必要時,報請縣人民政府組織動員全縣相關社會力量。
(2)危險化學品事故出現緊急情況時,提請縣人民政府向單位和個人征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產、保證供給,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的組織提供相應的服務,并組織和指揮周邊群眾就地取材,采用簡易有效的防護措施保護自己,根據實際情況組織群眾撤離危險區域。
(3)超出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籌備組、乳業開發區管委會及縣應急管理局處置能力,應向縣人民政府申請支援。
(4)緊急情況下,因救災需要,請求縣人民政府協調轄區內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參與事故救援行動。
3.4.7現場監測與評估
指揮部根據需要,調動現場搶險救援組及專業機構進行現場監測、評估。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訂現場搶救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參考。
(2)對現場事故規模、影響邊界及氣象條件,對食物和飲用水衛生以及水體、土壤、農作物等的污染,可能產生的二次反應有害物,爆炸危險性和受損建筑垮塌的危險性以及污染物質滯留區等進行監測。
(3)指導現場群眾疏散以及提供應急救援所需的有關綜合性報告和氣象、地質、水文資料。
(4)根據現場危險化學品自身及燃燒產物的毒害性、擴散趨勢、火焰輻射和爆炸、泄漏所涉及的范圍等相關內容對危險區域進行評估,評估結果要及時向應急指揮部報告。
3.5應急支援
3.5.1程序及要求
生產經營安全事故一般(Ⅳ級)、較大(Ⅲ級)安全事故信息要立即上報縣人民政府,由縣應急總指揮部同意,啟動相關預案作出聯動響應,聯合處置。
生產經營安全事故涉及境外人員、法人或其他組織時,應立即上報,由縣人民政府邀請縣外事機構參與應急處置工作或啟動其他相關預案聯合處置。
當事態可能擴大或事態無法控制以及需要支援時,由縣應總急指揮部提出擴大應急建議,報上級人民政府決定。擴大應急決定作出后,啟動相關預案進行支援和控制事態。
3.5.2指揮關系
外部救援力量到達現場后,由上級應急指揮部主導指揮,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協助工作。
3.6響應終止
生產經營安全事故應急職責和現場搶險救援結束,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發生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并經現場檢測評估確認無危害和風險后,由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批準,做出同意應急結束的決定后,方可撤離現場應急救援隊伍,撤銷現場救援指揮部,結束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應急結束后,應明確:
(1)事故情況上報;
(2)需向事故調查組移交的相關事項;
(3)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總結報告等的責任部門。
4后期處置
4.1善后處置
本預案適用范圍為轄區內的生產經營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在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縣政府指定相關部門負責善后處理工作,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事故單位及其行業主管部門配合。
善后處置主要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災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善后處置責任部門(單位)應當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人員及受影響群眾,做好事故傷亡人員家屬的安撫工作;依據法律政策負責遇難者及其家屬的善后處理及受傷人員的醫療救助等,確保社會穩定,盡快恢復正常生活生產秩序。
4.2保險
生產經營安全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4.3事故調查、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
(1)生產經營安全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事故單位和主管部門應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處置工作的建議,于應急終止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報送縣應急管理局,同時報送縣人民政府。根據應急救援總結報告,縣應急管理局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分析、研究,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意見。
(2)縣應急管理局及有關部門定期組織對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及時修訂相關應急預案。
(3)縣應急管理局及有關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應急隊伍的建設、應急設備器材的維護保養,個人安全防護用品的補充等。
5應急保障
5.1通信與信息保障
(1)按縣政府的統一規劃,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調度股負責組織建立和完善全縣生產經營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信息系統;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基礎信息和專業信息數據庫,尤其是重大危險源、救援力量和資源信息數據庫;規范信息獲取、分析、發布、報送格式和程序,逐步實現和林格爾縣重點生產經營單位信息資源共享,并與上級政府應急信息系統聯網,為應急決策提供相關信息支持。
(2)通信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組織通信保障與協調工作,保障生產經營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通信暢通。緊急情況下,調度全縣應急機動通信系統,確保應急指揮信息通暢。
(3)縣政府相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機構按照縣生產經營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信息系統建設標準,負責建立和完善本部門、本地區生產經營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信息系統和一般生產經營安全事故信息報告系統,建立健全本部門、本地區重大危險源監控方法與程序。
(4)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負責本部門、本地區相關信息收集、分析和處理,定期匯總、評估、分析重要信息和變更信息。
5.2應急隊伍保障
建立和完善專業應急救援體系,組建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制定參與應急救援的消防救援隊伍、民兵預備役部隊、專業隊伍、專家組、人民軍隊以及先期應急隊伍、后續處置隊伍、增援隊伍人員的分布、聯系方式和應急隊伍保障方案;建立健全各企事業單位和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的應急組織方案;定期對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培訓和組織演練,提高應對生產經營安全事故的水平。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牽頭,分別由各企業、事業單位及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調度股、安全生產基礎股、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安全生產執法大隊負責。
5.3應急專家保障
明確可以參加生產經營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專家名單,建立專家庫確保信息有效,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牽頭,分別由各企業、事業單位及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調度股負責。
5.4物資裝備保障
根據生產經營安全事故的類型和應急工作需要,建立生產經營安全事故處置可以調用的應急裝備類型、數量、性能和聯系方式等內容。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牽頭,分別由各企業、事業單位和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調度股、安全生產基礎股、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負責。
5.5其他保障
由和林格爾縣政府每年撥付應急保障專項經費,用于生產經營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物資儲備、應急隊伍培訓、演練時的費用。各生產經營單位要根據國家要求以及應急工作的需要儲備一定的應急資金和應急救援物資。應急經費要明確使用的范圍和管理措施等。
6應急預案管理
6.1應急預案培訓
建立應急法律、法規和應急管理知識培訓制度,每年對負有處置生產經營安全事故職責的工作人員進行培訓.
各相關應急管理的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業或本系統應急救援隊伍以及應急救援人員上崗前和應急常規性的培訓。
廣泛開展應急預防、避險、自救、互救、防災、減災等基本知識和有關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全體公民的防災救災意識和能力。
6.2應急預案演練
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生產經營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每年組織一次演練或訓練(演練可以和企業組織的演練同步進行),通過演練使各應急部門、機構、人員明確崗位與職責,增強各部門之間的配合與協調,提高整體應急反應能力,及時發現預案和程序之間的缺陷,并根據演練情況和實際需要評估,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和應急救援體系。
應急救援演練結束后,將演練總結以書面報上級主管部門。
6.3應急預案修訂
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生產經營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由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制定、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則上每三年修訂一次,由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印發、實施,并報送和林格爾縣人民政府和市應急管理局備案。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急預案將及時進行修訂:
(一)制定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發生重大變化;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
(三)安全生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
(五)在預案演練或者應急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預案的重大問題;
(六)其他應當修訂的情形。
6.4應急預案實施
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生產經營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由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編制,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與組織實施。
各企業、事業單位及各有關部門要對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并按照預案做好常態下的監測預測、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裝備完善、預案演練等監督檢查工作,為應急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每次生產經營安全事故發生后,要對總體應急預案或專項應急預案進行重新評估,進一步健全應急機制。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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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 11150123MB1890826E/2024-000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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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 應急管理 |
發布機構 | 應急管理局 |
文 號 | |
成文日期 | 2024-11-13 |
公文時效 |
1總則
1.1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和應急管理的重要論述,把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這條主線貫穿到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事故應急工作中,進一步有效防范與應對生產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明確應急職責,規范應急程序,進一步增強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對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能力,切實維護公眾的生命財產和安全。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和林格爾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爾縣境內生產經營安全事故的應對工作,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負責處置和參與處置。
1、負責處置一般生產經營安全事故包括:
(1)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安全事故;
(2)工貿企業生產經營安全事故;
(3)非煤礦山生產經營安全事故;
(4)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事故;
(5)其他生產經營安全事故等。
2、參與處置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生產經營安全事故,即超出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處置能力的生產經營安全事故。
1.4響應分級
根據生產經營安全事故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影響范圍和發展態勢,應急響應級別由高到低劃分為四級,分別為Ⅰ級應急響應(紅色級別)、Ⅱ級應急響應(橙色級別)、Ⅲ級應急響應(黃色級別)、Ⅳ級應急響應(藍色級別)。
Ⅰ級應急響應:需要調用內蒙古自治區應急資源的應急。
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接到生產經營安全事故報告,確認和林格爾縣、呼和浩特市應急資源無法完成應急救援的,需要調用內蒙古自治區應急資源的,屬Ⅰ級應急響應。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立即向和林格爾縣政府、縣應急總指揮部報告,事發單位及和林格爾縣有關部門應當立即采取先期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并由縣應急總指揮部、呼和浩特市應急指揮部向內蒙古自治區政府請求擴大應急。
Ⅱ級應急響應:需要調用呼和浩特市應急資源的應急。
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接到生產經營安全事故報告,確認和林格爾縣應急資源無法完成應急救援的,需要調用呼和浩特市應急資源的,屬Ⅱ級應急響應。事發單位及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應當立即采取先期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并立即向縣應急總指揮部和市應急管理局報告,由縣應急總指揮部向呼和浩特市政府、市應急指揮部報告請求擴大應急。
Ⅲ級應急響應:需要調用和林格爾縣應急儲備物資和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籌備組、乳業開發區管委會應急資源的應急。
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接到生產經營安全事故報告,確認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應急資源無法完成應急救援的,需要調用和林格爾縣應急儲備物資和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籌備組、乳業開發區管委會應急資源的,屬Ⅲ級應急響應。事發單位及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應當立即采取先期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并立即向和林格爾縣政府、縣應急總指揮部報告請求擴大應急。
Ⅳ級應急響應: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即可完成應急救援的。
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接到生產經營安全事故報告,確認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應急資源可以完成應急救援的,屬Ⅳ級應急響應。事發單位及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應當立即采取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并立即向和林格爾縣政府、縣應急總指揮部報告。
生產經營安全事故發生后,立即啟動應急響應程序,組織力量參加搶險救援。應急預案啟動后,事發單位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和林格爾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采取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按照事態發展立即到達指定位置,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指揮應急救援力量進行科學、有序、有效的生產經營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2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
2.1組織體系
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生產經營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是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應對生產經營安全事故的緊急行動方案,根據應急管理局職責制定本應急預案組織體系及職責。
2.1.1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主要職責
縣應急管理局貫徹黨中央關于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落實自治區黨委、市委、縣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應急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全縣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各地區、各部門應對安全生產經營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經營綜合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有關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
(二)組織編制和林格爾縣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經營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
(三)指導全縣應急預案體系建設,貫徹落實國家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組織編制和林格爾縣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經營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相關預案演練,推動全縣應急避難設施建設。
(四)按照統一部署,牽頭建立縣應急管理信息系統,推動信息傳輸渠道的規劃和布局工作,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發布災情及應急救援情況。
(五)組織指導協調全縣安全生產經營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承擔全縣應對重大災害指揮部工作,綜合研判突發事件發展態勢并提出應對建議,協助市、縣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六)按權限協調指揮全縣各類應急專業隊伍,建立全縣應急協調聯動機制,推進指揮平臺對接,銜接消防、森林草原防火隊伍、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我縣應急救援工作。統籌指導全縣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按職責權限組織協調指導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災撲救、抗洪搶險、地震和地質災害救援、生產經營安全事故救援等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組織推動全縣及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七)按權限協調指揮全縣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等工作。
(八)協調指導全縣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負責全縣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組織指導全縣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
(九)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組織指導災情核查上報、損失評估、救災捐贈工作,管理、分配中央、自治區、呼市和縣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
(十)依法行使全縣安全生產經營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各地區、各部門安全生產經營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經營巡察、考核工作。
(十一)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經營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經營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依法組織并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經營準入制度。負責全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依法組織指導生產經營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
(十三)制定全縣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裝備規劃并組織實施,會同縣糧食和物資儲備等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物資信息平臺和調撥制度,在救災時統一調度。
(十四)負責全縣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經營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指導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經營的科學技術推廣應用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五)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應急管理局應加強、優化、統籌全縣應急能力建設,構建統一領導,權責一致、權威高效的應急能力體系,推動形成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平戰結合的中國特色應急管理體制。一是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努力實現從注重災后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提高應急管理水平和防災減災救災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風險。二是堅持以人為本,把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確保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加強應急預案演練,增強全民防災減災意識,提升公眾知識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三是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產經營責任制,堅決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2.1.2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內設機構主要職責
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設9個內設機構,各部門在應急救援方面職責如下:
一、辦公室。負責根據授權組織協調生產經營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以及根據有關規定參與事故調查工作;負責向和林格爾縣人民政府報告事故和救援情況,必要時請求協調支援;妥善做好傷亡人員的善后處理事宜;組織有關醫療單位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處置,及時開展保險理賠工作,做好安撫工作,確保社會穩定;辦理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防汛抗旱和應急指揮調度股。負責組織協調全縣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工作,協調指導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工作;承擔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承擔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指導、協調、檢查各相關部門、各專業應急救援機構、有關生產經營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組織成立應急管理專家組,分析預測一般以上事故風險及預防,及時發布預警信息;根據專家意見負責擬訂應急救援計劃和保障方案;負責應急救援物資、設備、車輛和專家的收集工作;負責事故應急救援及調查處理信息的發布;辦理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風險監測和綜合減災救援保障股。建立全縣重大安全生產經營風險監測預警和評估論證機制,承擔縣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組織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與減災能力調查評估;組織協調全縣地震應急救援工作,協調指導地質災害防治相關工作,組織全縣重大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承擔有關地區合作和救援工作;組織指導全縣災情核查上報、損失評估、救災捐贈等災害救助工作,擬訂縣應急物資儲備規劃和需求計劃,組織建立全縣應急物資共用共享和協調機制,組織協調重要應急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承擔中央、自治區、呼市和全縣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和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受災群眾、因災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受災群眾生活救助;承擔縣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及縣減災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完成應急管理局交辦的其他應急救援工作任務。
四、火災防治管理股。貫徹執行國家消防法規和技術標準并組織監督實施,指導全縣鄉鎮、街道、乳業開發區、農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規劃編制并推進落實,指導全縣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工作;承擔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完成應急管理局交辦的其他應急救援工作任務。
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負責全縣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承擔全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指導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對煙花爆竹、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審查;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化工、醫藥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監督檢查重大事故隱患的監控、跟蹤治理和整改工作;檢查應急預案制定、演練情況;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主要經營管理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對轄區內企業新、改、擴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進行日常監管;做好全縣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行業的專項整治工作;依法組織查處非法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燃燒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組織、指導和協調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化工、醫藥行業生產經營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救援工作;辦理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安全生產基礎股。負責非煤礦山(含地質勘探)、石油(煉化、成品油管道除外)與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等工貿行業安全生產基礎工作,組織實施相關行業安全生產規程、標準,指導監督相關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等工作。
1、依法監督檢查非煤礦山、工礦商貿企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
2、對轄區內非煤礦山、工礦商貿企業新、改、擴建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進行日常監管;
3、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非煤礦山、工礦商貿企業的生產經營單位,配合有關部門打擊非法生產行為;
4、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監控、跟蹤治理和整改工作;檢查應急預案制定情況,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
5、組織、指導和協調非煤礦山、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6、辦理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安全生產執法大隊。承擔直接監管行業的安全生產執法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負責全縣安全生產執法綜合性工作,組織指導安全生產執法計劃編制、執法隊伍建設和執法規范化建設工作;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非煤礦山、工礦商貿、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化工、醫藥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成立應急管理專家組,分析預測一般以上事故風險及預防,及時發布預警信息;依法承擔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協調相關部門開展一般生產經營安全事故調查工作,組織專家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形成技術報告;辦理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安全生產綜合協調股。指導協調和監督有專門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全縣性安全生產檢查以及專項督查、專項整治等工作,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工作;承擔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完成應急管理局交辦的其他應急救援工作任務。
九、政策法規與新聞宣傳股。組織起草相關規范性文件,承擔縣有關重大政策研究工作,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新聞宣傳、與情應對、文化建設等工作,開展公眾知識普及工作,組織實施全縣應急管理系統干部教育培訓工作;完成應急管理局交辦的其他應急救援工作任務。
為應對可能發生的生產經營安全事故,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成立應急指揮部(簡稱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下設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現場指揮部、專家組、搶險救援組、醫療救護組、物資供應組、保衛警戒組、宣傳報道組、善后處理組。
2.2應急指揮部及主要職責
2.2.1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組成
為應對可能發生的生產經營安全事故,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成立應急指揮部(簡稱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負責指揮協調生產經營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揮部組成人員如下:
總? 指? 揮: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局長
副總指揮: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副局長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任:防汛抗旱和應急指揮調度股負責人
成員:辦公室、安全生產基礎股、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火災防治管理股、風險監測和綜合減災救援保障股、安全生產執法大隊、安全生產綜合協調股、政策法規與新聞宣傳股、各企業負責人
2.2.2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負責全縣各類生產經營安全事故的預防工作和一般生產經營安全事故的處置指導和指揮;
(2)參與全縣各類企業單位(已有專門處置指揮機構的行業除外)和其他社會組織一般、較大、重大、重特大生產經營安全事故的處置;
(3)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和善后處理;
(4)協助有關應急指揮機構做好相應的配合工作;
(5)配合上級起草事故報告,適時發布公告,將事故原因、責任人及處理意見公之于眾;
(6)負責和林格爾縣應急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3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總指揮職責
總指揮:研判、調查事故原因、性質和事故發展過程,組織成立現場指揮部,協調各方面力量處理生產經營安全事故,領導縣應急管理局及相關企事業單位救援力量配合有關部門對生產經營安全事故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故蔓延和擴大。
副總指揮:協助總指揮做好本縣各類生產經營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傊笓]不在當地時,副總指揮履行總指揮職責。
2.3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主要職責
2.3.1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成
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下設應急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應急辦公室設在應急指揮調度股,應急救援辦公室主任由應急指揮調度股股長擔任。成員由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各部門負責人和具有專業技術知識的人員及危險事件應急救援專家組成。生產經營安全事故24小時應急值守電話:0471-7191485。
2.3.2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編制和修訂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生產經營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2)建立生產經營安全應急救援網絡體系,明確各有關救援部門的職責;
(3)接警后迅速派出人員趕往事故現場,指導建立現場救援指揮部,組織、聯絡各方力量處理事故,控制事故蔓延;
(4)與事發單位和縣應急總指揮部保持密切聯系,及時向縣應急總指揮部報告情況,并將縣應急總指揮部領導的指示傳達給有關單位;
(5)及時辦理縣應急總指揮部領導交辦的各項職責;
(6)及時向上級報告生產經營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情況;
(7)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做好搶險救援、信息上報、善后處理以及恢復生活、生產秩序等工作;
(8)組織召開事故現場會議;
(9)組織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工作。
2.4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現場救援指揮部及主要職責
2.4.1現場救援指揮部組成
現場救援指揮部設立指揮長,指揮長由縣應急管理局派出的副局長擔任。
事發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現場救援指揮部副指揮長,在現場救援指揮長未到達現場前,由事發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暫時履行現場救援指揮長的職責。
2.4.2現場救援指揮部的主要職責
(1)負責各工作組在事故救援時的通訊聯絡工作;及時動員和組織企業和相關部門參與應急救援工作;按照承擔統一領導和協調生產經營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職責的有關規定,向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征用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設備、設施和場地。
(2)督促、檢查各工作組及時執行應急指揮部布置的各項搶險救災任務。
(3)核實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及時向應急指揮部匯報搶險救援工作情況;
(4)組織劃定事故現場的范圍,實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強制性措施。
(5)協調事故企業保證現場救援必需的資金。
2.4.3現場救援指揮長的主要職責
根據生產經營安全事故災情的現場情況,負責召集參與應急救援部門和單位的現場負責人,研究制定現場的具體救援方案;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分工,指揮、協調現場應急救援工作;決定是否請示啟動更高一級預案或向上級求援;全權調動救援力量和救援物資;全權指揮應急救援過程;指定災情報告及新聞發言人。
2.5專家組及主要職責
2.5.1專家組組成
由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建立生產經營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專家庫,發生較大以上生產經營安全事故時,及時從專家庫抽調相關人員組成應急救援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
2.5.2專家組的主要職責
協助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對應急救援工作的指揮,提供決策依據和方案,對生產經營安全事故的危害進行預測,對在現場應急救援的單位進行技術指導。
2.6現場應急工作組及職責
2.6.1搶險救援組及職責
安全生產基礎股、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安全生產執法大隊、防汛抗旱和應急指揮調度股、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協助縣消防大隊等專業搶險搶修隊伍組成。職責如下:
(1)組織事故現場的搶險救災工作,進行事故搶險,控制事故蔓延;搜救失蹤人員和營救受傷人員,尋找生存者和遇難者;劃定危害區域,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消除生產經營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危害源,排除可能引發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的隱患。
(2)組織被困人員和物資的及時轉移,搶修公共交通、通訊、供水、供電、供氣等公共基礎設施。
2.6.2醫療救護組及職責
醫療救護組由安全生產綜合協調股牽頭,協調就近衛生院、醫院組成,職責如下:
(1)建立現場急救站或臨時救護點,對受傷人員開展現場急救并及時轉送醫院治療;保障現場應急救援人員安全;統計死傷人數和登記住院治療人數;控制傳染病源;及時了解和組織搶救危險場所人員。協助應急救援隊伍搶救傷員。
(2)隨時與醫療隊伍保持聯絡,了解傷員情況及轉送工作。臨時安置場所的衛生、防疫、消毒和人員醫療;監測現場大氣、飲用水、食物、土壤、農作物等的污染情況,圍堵、收容、洗消現場污染物等。
(3)穩定群眾情緒和心情,消除群眾恐慌心理,防止一些不理智的沖動行為等。
2.6.3物資供應組及職責
物資供應組由辦公室、風險監測和綜合減災救援保障股牽頭,組織協調和林格爾縣內各企事業單位組成,職責如下:
(1)負責組織、調集事發企業及和林格爾縣內各企業應急救援器材,確保應急救援物資及時到位,保障應急經費及時足額到位。
(2)做好現場搶險人員,指揮部及其各工作小組人員、受災人員必需的食宿等日常生活保障工作。
(3)負責事發地段道路交通管制,及時疏通交通堵塞,保障救援物資、救援隊伍、疏散人群、傷員運送車輛的順利通行并引導進入指定地點。
(4)保障避難安置場所必要的食品、水、電、衛生和通訊等。
2.6.4保衛警戒組及職責
保衛警戒組由火災防治管理股、防汛抗旱和應急指揮調度股組織事發企業安保人員,同時上報和林格爾縣公安局,必要時由和林格爾縣人民政府協調武警中隊及相關部門組成,職責如下:
(1)建立警戒區域,負責事故現場的警戒和治安。防止與救援無關的人員進入現場,保障現場救援工作順利開展;維護撤離區和人員安置區的社會治安秩序,保衛撤離區內的重要目標和財產安全,打擊可能出現的各種違法分子。
(2)組織被困人員、周邊人員進行疏散轉移。
(3)對肇事者或事故單位相關責任人采取監控措施,防止逃逸。
2.6.5宣傳報道組及職責
宣傳報道組由政策法規與新聞宣傳股牽頭,協調和林格爾縣各通信公司,職責如下:
(1)負責做好上傳與下達,確保信息及時傳遞;核實、統計和上報災情;綜合整理有關文字材料,協助做好對外聯絡等日常工作。
(2)負責現場應急救援行動的通信保障工作,重點保障現場指揮部、各應急救援組織、新聞媒體、醫院、上級安委會和外部救援機構間能保持通訊網絡暢通;設立備用應急通訊系統,增設特殊通話頻率。
(3)負責生產經營安全事故的新聞報道管理工作。
2.6.6善后處理組及職責
善后處理組由辦公室牽頭,組織協調企業及相關部門組成,職責如下:
調撥和發放救災款物,保證受災人員的基本生活;臨時保管遇難者遺體;為公眾了解突發事件信息、保護措施以及查找親人下落等咨詢提供服務和安排;勘查現場,快速理賠;開展心理援助等工作。
2.6.7事故調查評估組及職責
由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專家組成事故調查組,主要職責是及時、準確查清突發事故的性質、原因和責任,以及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情況進行客觀評估,總結教訓并提出防范和改進措施,對負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理意見。
3應急響應
3.1信息報告
3.1.1信息接報
(1)信息報告規定
信息報告由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統一接收、處理、統計分析、上報。
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24小時值守電話0471-7191485。
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發生的生產經營安全事故報告或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和林格爾縣政府有關部門下達的預警信息時,應立即向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匯報和通知有關人員,并于1小時內向和林格爾縣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報告的方式采用電話、傳真等。
(2)信息報告內容與處置
報告事故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①事故發生的單位及概況;
②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③事故的簡要經過,嚴重程度、可能波及的范圍;
④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⑤目前已經采取的控制措施、效果等;
⑥其他應當需要報告的情況。
使用電話快報,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①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
②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③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
事故具體情況暫時不清楚的,可以先報事故概況,隨后補報事故全面情況。
事故信息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及時續報,較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1次;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2次。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于當日續報。
3.1.2信息處置與研判
1、接到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事故信息舉報后,立即與事故單位和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籌備組、乳業開發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聯系,并進行調查核實。接到縣人民政府、市應急管理局事故信息舉報核查通知后,立即組織查證核實,并及時向上級部門反饋核查信息,在1個星期內向縣人民政府或市應急管理局報告核實結果。
2、對發生生產經營安全事故的,在2個小時內對事故情況進行初報,對事故進行救援或指導,在5日內對事故情況進行初步查證,并將事故初步查證的簡要情況報告縣人民政府,詳細事故調查報告在60天內由縣人民政府成立的事故調查組報告。
3、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接到發生的生產經營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在第一時間趕到事故現場,與事發單位組成現場應急指揮部,根據制訂的應急預案以及現場實際情況,展開現場應急處置。
4、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在掌握有關情況后,可向上級主管部門和縣人民政府先報告初步情況,隨后跟蹤報送事態發展、應急處置、社會輿情、原因分析和處置對策等詳細情況。事故報告后出現新的情況,應當及時補報。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
(2)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3)已經采取的措施及是否需要擴大應急范圍的報告;
(4)救援可能存在的風險,需要支援的其他情況。
5、生產經營安全事故發生后,事發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積極采取有效的救援措施,組織全方位的搶險救援和應急處理,并同時上報和林格爾縣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6、事發單位和縣應急管理局采取必要措施未能有效控制事故時,應當及時向和林格爾縣應急總指揮部報告,由縣應急總指揮部啟動和林格爾縣生產經營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或專項應急預案的應急響應。應急響應根據生產經營安全事故性質的嚴重程度逐級啟動。
3.2預警
3.2.1預警啟動
(1)啟動程序
依據規定,可以預警的事故預警級別,按照事故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縣應急管理局加強對自然災害、安全生產風險監測分析,對可能引發事故的要立即發布預警,以防范和減輕事故危害。
縣應急管理局向社會發布事故紅色、橙色、黃色、藍色預警。預警發布的同時,告知縣有關部門、事故可能發生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籌備組、乳業開發區、有關專家和救援隊伍做好應急響應準備。
(2)預警信息發布渠道
預警信息主要通過報紙、廣播、電視、通信網絡等公共媒體、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發布。對特殊人群、特殊場所采取有針對性的有效公告方式。
預警信息發布的同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通知各職能股室立即進入應急狀態,密切關注事態進展,并按照各自職責要求做好應急響應的準備工作。
(3)預警信息內容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名稱、預警級別、預警區域或場所、預警時間、影響估計及應對措施、發布機關等。
3.2.2響應準備
(1)應急準備
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了解事故的基本情況后應盡快下達命令,展開應急準備。應急準備主要內容包括:
①事件的基本情況;
②需要啟動的應急單位及人員;
③應急準備的內容及要求;
④人員集結地點及到達時限。
(2)應急隊伍
①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現場救援指揮長
由派出的應急管理局副局長擔任,負責各生產經營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領導、指揮、協調和督促落實工作;接報后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督促、指揮救援小組開展施救工作;根據事故發展情況,迅速調整救援實施工作,及時組織事故調查并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②搶險救援組
由縣應急管理局派出的各監管股室負責人任組長,接報后帶領企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和現場應急救援隊伍及時趕赴現場,按應急救援預案和現場處置措施實施救援工作,并根據事故發展采取針對性措施,減少事故損失。
③醫療救護組
由安全生產綜合協調股牽頭,接報后協調就近衛生院、醫院等工作人員及時趕赴現場,按應急預案實施現場急救工作,并保障現場應急救援人員安全。
④物資供應組
由辦公室牽頭,接報后迅速協調事故周邊各企業單位,調集應急救援器材,確保物資及時到位,并保證應急經費及時到位。
⑤保衛警戒組
由火災防治管理股、防汛抗旱和應急指揮調度股牽頭,接報后立即組織事發企業安保人員,及時趕赴現場按應急方案實施保衛警戒工作,迅速建立警戒區,防止救援無關人員進入現場,同時組織被困人員、周邊人員進行疏散轉移。
⑥宣傳報道組
由政策法規與新聞宣傳股牽頭,接報后立即協調和林縣各通信公司,并趕赴現場,按應急救援方案負責好上傳下達工作,確保信息及時傳遞,負責現場應急救援行動的通信保障工作。
⑦善后處理組
由辦公室牽頭,接報后,組織協調企業及相關部門,按應急方案調撥和發放救災款物、勘察現場、快速理賠等。
⑧專家組
由各部門專家組成。接報后立即趕赴現場,及時、準確查清事故的性質、原因、責任,并對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進行客觀評估,提出改進措施及處理意見等。
(2)應急物資及裝備
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配備有應急醫療救治設備、重點救治藥品、應急救援物資等,由物資供應組負責調集。
應急管理局內部應急物資、外部救援單位應急物資見附件2。
(3)后勤及通信
①后勤
由辦公室牽頭善后處理組,接報后,組織協調企業及相關部門,按應急方案調撥和發放救災款物、勘察現場、快速理賠等。
②通信
由政策法規與新聞宣傳股牽頭協調和林縣各通信公司,并趕赴現場,按應急救援方案負責好上傳下達工作,確保信息及時傳遞,負責現場應急救援行動的通信保障工作。
3.2.3預警調整與解除
(1)預警等級調整
當事故不受控制,有向更高級別的事件擴大的趨勢時,應急指揮部應及時提高預警等級,并通報應急人員。
(2)預警解除
①預警解除程序
當事故得到控制,事故危害已經消除,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續發的可能,由應急指揮部確認并同意后解除。
②預警解除條件
事故得到控制,事故危害已經消除,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續發的可能,由應急指揮部確認并同意后解除。
③解除方式
集合當面通知、召開會議、電話通知等。
④責任人
由縣應急管理局局長發布預警解除公告。
3.3響應啟動
3.3.1事故單位響應
發生事故后,事故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以下(不限于)應急救援措施,并按規定報告事故情況:
①迅速控制危險源,組織搶救遇險人員;
②根據事故危害程度,組織現場人員撤離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
③及時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
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⑤根據需要請求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救援,并向參加救援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信息和處置方法;
⑥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
⑦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3.3.2事發地政府部門響應
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籌備組、乳業開發區管委會或縣直其他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按規定向縣應急總指揮部上報事故情況,啟動應急預案,并采取以下(不限于)應急救援措施:
①組織搶救遇險人員,救治受傷人員,研判事故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②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隔離事故現場,劃定警戒區域,疏散受到威脅的人員,實施交通管制;
③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避免或者減少事故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④依法發布調用和征用應急資源的決定;
⑤依法向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救援命令;
⑥維護事故現場秩序,組織安撫遇險人員和遇險遇難人員親屬;
⑦依法發布有關事故情況和應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⑧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3.3.3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響應
縣應急管理局接到一般及以上事故(或較大、重大涉險事故)報告后,啟動本預案,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進入工作狀態,其中較大事故(或較大涉險事故)接受市級、自治區級應急救援指揮部指導處置,重大事故(或重大涉險事故)接受自治區級、國家級應急救援指揮部指導處置,特別重大事故接受國家級應急救援指揮部指導處置:
(1)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決定(如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外出不在,根據事故類別,由縣應急管理局派出的現場救援指揮長)啟動Ⅳ級Ⅲ級或Ⅱ級或Ⅰ級應急響應,指令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召集相關成員單位,研究處置意見。相關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收集整理事故情況和應急處置所需信息,會商決策。
(2)向縣委、縣政府和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報請縣政府啟動相關專項應急預案響應。
(3)縣應急總指揮部研究救援方案,協調、調集專家、救援隊伍和救援裝備赴現場救援,必要時協調武警部隊給予支援;對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籌備組、乳業開發區管委會提出應急處置指導意見,協調縣有關部門(相鄰地區政府)配合支援;涉及到外縣的,及時予以通報;落實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市應急管理局和縣委、縣政府指示,采取進一步處置措施。
(4)現場救援指揮部率工作組赴現場,協助組織指導協調應急救援。
(5)成員單位履行各自職責。
3.4應急處置
據事態發展變化情況,現場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組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及時采取處置措施。各應急救援小組按照職責,在指揮部統一領導下,組織相關部門實施應急處置工作。超出本級應急管理局應急處置能力,由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提出,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協調實施。
3.4.1醫療衛生救助
醫療救助由安全生產綜合協調股組織協調并具體組織實施。協調有關部門提供醫療設施、特種藥品和特種救治裝備,組織有關專家、醫療急救隊伍,開展緊急醫療救護、現場衛生處置。事故發生地的疾病控制機構根據事故類型,按照專業規程進行現場防疫。必要時,向縣應急總指揮部申請協調支援。
3.4.2安全防護
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應當對事發地現場安全情況進行科學評估,保障現場應急工作人員人身安全,應急救援人員應攜帶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同時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
(1)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方法、范圍、路線、程序,并報指揮部。情況緊急時,可邊實施、邊報告。
(2)指定有關部門負責組織群眾疏散、轉移。疏散、轉移要選擇安全的疏散路線,避免穿越危險區域。
(3)啟用應急避難場所。
(4)開展醫療救治、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5)負責疏散人群及居住地的治安管理。
3.4.3現場警戒與保衛
在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統一部署下,現場警戒與保衛,由事故發生地的公安機關及事故單位保衛機構實施。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區域內人員及財產的安全。
(2)負責安全保衛、治安管理和現場警戒封閉,阻止未經批準的現場拍攝、采訪等;控制旁觀者進入事故現場和事故危險區域。
(3)負責交通管制,進行人員、車輛疏導和分流等工作。
(4)防止和處理事故現場可能發生的其他刑事、治安案件。
3.4.4工程搶險
根據事故造成的基礎設施損毀情況,上報縣應急總指揮部協調調集有關力量負責對事故毀損的鐵路、公路、橋梁、電力、供水等實施搶險救援,保證事故現場救援工作需要。在工程搶險救援中,如有涉及到特殊作業時,嚴格執行特殊作業管理規定。
3.4.5洗消處理
有毒有害物質泄漏事故染毒區域內人員、裝備器材,必須進行現場洗消,洗消后的污水要妥善處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3.4.6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1)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籌備組、乳業開發區管委會應組織轄區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必要時,報請縣人民政府組織動員全縣相關社會力量。
(2)危險化學品事故出現緊急情況時,提請縣人民政府向單位和個人征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產、保證供給,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的組織提供相應的服務,并組織和指揮周邊群眾就地取材,采用簡易有效的防護措施保護自己,根據實際情況組織群眾撤離危險區域。
(3)超出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籌備組、乳業開發區管委會及縣應急管理局處置能力,應向縣人民政府申請支援。
(4)緊急情況下,因救災需要,請求縣人民政府協調轄區內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參與事故救援行動。
3.4.7現場監測與評估
指揮部根據需要,調動現場搶險救援組及專業機構進行現場監測、評估。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訂現場搶救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參考。
(2)對現場事故規模、影響邊界及氣象條件,對食物和飲用水衛生以及水體、土壤、農作物等的污染,可能產生的二次反應有害物,爆炸危險性和受損建筑垮塌的危險性以及污染物質滯留區等進行監測。
(3)指導現場群眾疏散以及提供應急救援所需的有關綜合性報告和氣象、地質、水文資料。
(4)根據現場危險化學品自身及燃燒產物的毒害性、擴散趨勢、火焰輻射和爆炸、泄漏所涉及的范圍等相關內容對危險區域進行評估,評估結果要及時向應急指揮部報告。
3.5應急支援
3.5.1程序及要求
生產經營安全事故一般(Ⅳ級)、較大(Ⅲ級)安全事故信息要立即上報縣人民政府,由縣應急總指揮部同意,啟動相關預案作出聯動響應,聯合處置。
生產經營安全事故涉及境外人員、法人或其他組織時,應立即上報,由縣人民政府邀請縣外事機構參與應急處置工作或啟動其他相關預案聯合處置。
當事態可能擴大或事態無法控制以及需要支援時,由縣應總急指揮部提出擴大應急建議,報上級人民政府決定。擴大應急決定作出后,啟動相關預案進行支援和控制事態。
3.5.2指揮關系
外部救援力量到達現場后,由上級應急指揮部主導指揮,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協助工作。
3.6響應終止
生產經營安全事故應急職責和現場搶險救援結束,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發生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并經現場檢測評估確認無危害和風險后,由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批準,做出同意應急結束的決定后,方可撤離現場應急救援隊伍,撤銷現場救援指揮部,結束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應急結束后,應明確:
(1)事故情況上報;
(2)需向事故調查組移交的相關事項;
(3)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總結報告等的責任部門。
4后期處置
4.1善后處置
本預案適用范圍為轄區內的生產經營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在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縣政府指定相關部門負責善后處理工作,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事故單位及其行業主管部門配合。
善后處置主要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災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善后處置責任部門(單位)應當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人員及受影響群眾,做好事故傷亡人員家屬的安撫工作;依據法律政策負責遇難者及其家屬的善后處理及受傷人員的醫療救助等,確保社會穩定,盡快恢復正常生活生產秩序。
4.2保險
生產經營安全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4.3事故調查、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
(1)生產經營安全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事故單位和主管部門應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處置工作的建議,于應急終止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報送縣應急管理局,同時報送縣人民政府。根據應急救援總結報告,縣應急管理局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分析、研究,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意見。
(2)縣應急管理局及有關部門定期組織對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及時修訂相關應急預案。
(3)縣應急管理局及有關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應急隊伍的建設、應急設備器材的維護保養,個人安全防護用品的補充等。
5應急保障
5.1通信與信息保障
(1)按縣政府的統一規劃,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調度股負責組織建立和完善全縣生產經營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信息系統;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基礎信息和專業信息數據庫,尤其是重大危險源、救援力量和資源信息數據庫;規范信息獲取、分析、發布、報送格式和程序,逐步實現和林格爾縣重點生產經營單位信息資源共享,并與上級政府應急信息系統聯網,為應急決策提供相關信息支持。
(2)通信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組織通信保障與協調工作,保障生產經營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通信暢通。緊急情況下,調度全縣應急機動通信系統,確保應急指揮信息通暢。
(3)縣政府相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機構按照縣生產經營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信息系統建設標準,負責建立和完善本部門、本地區生產經營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信息系統和一般生產經營安全事故信息報告系統,建立健全本部門、本地區重大危險源監控方法與程序。
(4)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負責本部門、本地區相關信息收集、分析和處理,定期匯總、評估、分析重要信息和變更信息。
5.2應急隊伍保障
建立和完善專業應急救援體系,組建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制定參與應急救援的消防救援隊伍、民兵預備役部隊、專業隊伍、專家組、人民軍隊以及先期應急隊伍、后續處置隊伍、增援隊伍人員的分布、聯系方式和應急隊伍保障方案;建立健全各企事業單位和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的應急組織方案;定期對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培訓和組織演練,提高應對生產經營安全事故的水平。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牽頭,分別由各企業、事業單位及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調度股、安全生產基礎股、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安全生產執法大隊負責。
5.3應急專家保障
明確可以參加生產經營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專家名單,建立專家庫確保信息有效,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牽頭,分別由各企業、事業單位及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調度股負責。
5.4物資裝備保障
根據生產經營安全事故的類型和應急工作需要,建立生產經營安全事故處置可以調用的應急裝備類型、數量、性能和聯系方式等內容。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牽頭,分別由各企業、事業單位和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調度股、安全生產基礎股、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負責。
5.5其他保障
由和林格爾縣政府每年撥付應急保障專項經費,用于生產經營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物資儲備、應急隊伍培訓、演練時的費用。各生產經營單位要根據國家要求以及應急工作的需要儲備一定的應急資金和應急救援物資。應急經費要明確使用的范圍和管理措施等。
6應急預案管理
6.1應急預案培訓
建立應急法律、法規和應急管理知識培訓制度,每年對負有處置生產經營安全事故職責的工作人員進行培訓.
各相關應急管理的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業或本系統應急救援隊伍以及應急救援人員上崗前和應急常規性的培訓。
廣泛開展應急預防、避險、自救、互救、防災、減災等基本知識和有關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全體公民的防災救災意識和能力。
6.2應急預案演練
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生產經營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每年組織一次演練或訓練(演練可以和企業組織的演練同步進行),通過演練使各應急部門、機構、人員明確崗位與職責,增強各部門之間的配合與協調,提高整體應急反應能力,及時發現預案和程序之間的缺陷,并根據演練情況和實際需要評估,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和應急救援體系。
應急救援演練結束后,將演練總結以書面報上級主管部門。
6.3應急預案修訂
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生產經營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由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制定、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則上每三年修訂一次,由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印發、實施,并報送和林格爾縣人民政府和市應急管理局備案。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急預案將及時進行修訂:
(一)制定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發生重大變化;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
(三)安全生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
(五)在預案演練或者應急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預案的重大問題;
(六)其他應當修訂的情形。
6.4應急預案實施
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生產經營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由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編制,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與組織實施。
各企業、事業單位及各有關部門要對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并按照預案做好常態下的監測預測、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裝備完善、預案演練等監督檢查工作,為應急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每次生產經營安全事故發生后,要對總體應急預案或專項應急預案進行重新評估,進一步健全應急機制。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