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150123MB1890826E/2024-00072 | 主題分類 | 應急管理 |
發布機構 | 應急管理局 | 文 號 | |
成文日期 | 2024-11-13 | 公文時效 |
1總則
1.1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樹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堅持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全面提高和林格爾縣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反應能力,及時有效處置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規范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建立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反應迅速的應急救援工作機制,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相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和修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框架指南》《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非煤礦山安全規程》《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呼和浩特市金屬非金屬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爾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爾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1.3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非煤礦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充分發揮專業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眾的基礎作用。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堅持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由鄉鎮、街道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有關非煤礦山事故的應急響應和應急處置工作,建立健全非煤礦山事故應急預案和應急機制,強化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3)依靠科學,民主決策。采用先進技術,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利用先進的救援裝備和技術,增強應 急救援能力。
(4)依法規范,不斷完善。依法規范應急救援工作,不斷完善,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5)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堅持事故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 合,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 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完善裝備、預案演練等工作,做到常 備不懈。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和林格爾縣行政區域內從事非煤礦山、非金屬礦山生產經營企業在礦產資源開采活動中發生的坍塌、物體打擊、炸藥雷管爆炸等事故。
本預案為《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爾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專項預案,在綜合預案的基礎上制定,與綜合應急預案進行銜接,并配合《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爾縣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應急預案》使用。
1.5事故分級
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按照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圍、影響力大小、人員及財產損失等情況,將事故為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四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億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別重大社會影響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者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 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者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事故。
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應急指揮體系與職責
在縣政府的領導下建立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作為全縣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統一組織領導和指揮協調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部門設在縣應急管理局。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可設立現場指揮部?,F場指揮部作為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在和林格爾縣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領導下,具體負責指揮協調事故現場的應急處置與救援行動。
2.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2.1.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組成
總 ??指 ??揮:縣政府縣長
常務副總指揮:縣政府常務副縣長
副 總 指 揮 :縣應急管理局局長
縣消防救援大隊隊長
成員單位:縣總工會、縣委宣傳部、縣政府辦公室、縣應急管理局、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衛生健康委員會、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生態環境局、縣氣象局、縣礦山安全監管局、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縣武警中隊、縣消防救援大隊、縣交管大隊、和林供電分公司、中國移動和林格爾分公司、中國聯通和林格爾分公司、中國電信和林格爾分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籌備組。主要職責是協助指揮長和副指揮長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2.1.2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職責
(1)負責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和林格爾縣關于應急管理工作的決策部署,統一領導和林格爾縣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件的防范和應對工作。
(2)根據救援工作需要,成立應急工作小組,指揮各應急工作小組參與事故救援,指定承擔事故核心區救援指揮工作的具體部門。
(3)當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立即啟動本應急預案,同時視事故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向和林格爾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應急部門報告。
(4)根據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展態勢和處置需要,派出專業工作組,做好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置工作。
(5)指導協助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評估和善后處置工作。
(6)其他需要決定的重要事項。
2.1.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1)縣總工會:參加事故中職工傷亡的調查處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2)縣委宣傳部: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新聞發布、報道工作意見,組織指導新聞發布、報道工作,協調解決新聞報道中出現的問題,收集、跟蹤境內外輿情,及時協調有關方面解疑釋惑、澄清事實、批駁謠言的工作;負責現場記者的采訪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指導縣廣播和網絡視聽媒體加強事故應急救援新聞報道。
(3)縣政府辦公室:接收、呈報縣政府領導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傳達局領導關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指示并督辦落實;負責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的有關后勤保障工作。
(4)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接到事故報告后,迅速向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和副總指揮報告,提出啟動相關應急響應的建議,根據有關指示要求,通知相關部門趕赴事故現場參與應急處置;參加事故應急救援指揮工作,為應急救援決策提供相關信息;建立應急專家檔案,組織非煤礦山專家參與應急救援;參加或組織開展事故調查處理;督促、檢查、指導對本預案的教育、培訓、演練等工作。
(5)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縣本級救災應急物資的采購、儲備和撥付;負責做好應急救援物資組織和保障、事后恢復重建等工作。
(6)縣公安局:負責非煤礦山的公共安全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負責事故現場及周邊警戒、道路交通管制;協調相關部門恢復道路交通設施;負責涉案人員的監控工作,維護社會安全秩序,做好遇難者身份鑒定工作,協助組織受災群眾安全疏散。
(8)縣民政局:負責做好符合條件群眾臨時救助,配合做事故遇難者遺體處理善后工作。
(9)縣財政局:負責事故應急救援經費保障;負責落實本預案實施所涉的經費列支(負責應由縣級財政承擔的應急救援演練、搶險救援、后期處置及有功人員獎勵等資金的保障)。
(10)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參與工傷認定和善后賠償問題的調解處理。
(11)縣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應急救援的運輸車輛,運送疏散、撤離人員和救援物資。
(12)縣衛生健康委員會:組織協調醫療救治隊伍和急救車輛,實施傷員的現場搶救、轉運和后續救治;儲備及補充完善相應的醫療器材和急救藥品,確保應急所需;負責事故現場衛生防疫;負責統計傷亡人員情況。
(13)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提出事故現場特種設備的處置方案,提供技術支持。
(14)縣生態環境局:負責事故周邊環境監測,對可能存在較長時間環境影響的區域發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對事故救援過程中可能導致的水體、土壤、大氣等次生污染事故提出處置措施并監督實施;事故得到控制后,監督相關處置單位消除現場遺留的危險物質,防止環境污染。
(15)縣氣象局:負責事故現場的天氣監測、氣象保障并提供與應急救援有關的其他氣象資料。
(16)縣礦山安全監管局:負責做好非煤礦山的日常安全監管工作,依法對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礦山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進行監管執法。參與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為應急救援決策提供相關信息,督促、檢查、指導對本預案的教育、培訓、演練等工作。
(17)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協助公安部門事故現場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及周邊社區社會秩序維護等工作。
(18)縣武警中隊:負責組織所屬武警力量參與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事故現場的應急救援工作秩序。
(19)縣消防救援大隊:負責地面消防工作;參與事故應急搶險工作;組織力量控制現場火情并及時滅火。
(20)縣交管大隊:配合公安局做好事故現場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及周邊地區的社會秩序維護。
(21)和林供電分公司:負責事故發生地應急救援電力供應,儲備相應的電力裝備。
(22)縣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負責確保應急救援通信網絡暢通,及時提供方便。
(23)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籌備組:負責轄區內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協助縣非煤礦山應急指揮部實施事故控制、人員救助、人員疏散、秩序維護、救援保障、受災群眾安撫安置等工作;負責事故善后工作;結合地區實際,定期不定期組織開展事故應急演練工作。
2.2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2.2.1 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組成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適時組建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和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F場指揮部領導由現場指揮長、現場副指揮長組成。
現場指揮長:縣應急管理局局長
現場副指揮長:縣應急管理局分管非煤礦山的副局長、縣消防救援大隊隊長、縣礦山安全監管局局長、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籌備組有關負責人。
2.2.2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指揮部職責
(1)負責現場處置溝通協調、督查督辦、信息報送,材料匯總等綜合工作。
(2)分析研判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全局性風險,組織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件的協調處置工作。
(3)協調各專業工作組對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置,對較大及以上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進行先期處置。
(4)當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超出和林格爾縣處置能力時,依法請求國家、自治區、市級及相鄰區域相關部門支援,并根據需要提請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
(5)組織制訂應急處置方案,向各專業工作組下達工作任務。
(6)督促各專業工作組按照救援任務制訂工作方案并實施,接受各工作組的工作匯報。
(7)及時向和林格爾縣人民政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應急救援處置、事態評估情況和工作建議,落實和林格爾縣人民政府有關決定事項和批示、指示。
2.3日常辦事機構及職責
2.3.1辦事機構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應急管理局,主任由縣應急管理局局長擔任。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電話:0471-7191485)。
2.3.2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應急值守相關工作;
(2)統籌非煤礦山事故救援搶險應急物資及裝備的儲備、調用;
(3)組織落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決定,協調、調動成員單位開展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相關工作;
(4)組織收集、分析有關工作信息,及時上報非煤礦山事故重要信息;
(5)具體負責藍色、黃色預警信息的發布工作,向縣人民政府提出發布橙色、紅色預警信息的建議;
(6)配合相關部門承擔非煤礦山事故新聞發布工作;
(7)負責本縣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指揮技術系統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8)組織開展本縣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演練、培訓、宣傳工作;
(9)負責非煤礦山事故專家組的聯系和現場指揮部的組建等工作;
(10)負責開展縣非煤礦山事故應急預案編制、修訂和評審工作,督促指導和抽查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籌備組開展非煤礦山事故預防與應急準備工作;
(11)承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
2.4專業工作組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可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組、搶險救援組、安全疏散組、醫療衛生組、環境保護組、后勤保障組、新聞報道組、技術專家組、善后處理組、事故調查組共10個專業工作組。根據事故情況及搶救需要,可視情調整應急處理專業組、組成單位及職責,調集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事故處置工作。
(1)綜合協調組:由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籌備組或縣有關部門組成,負責協助現場應急指揮部綜合協調各工作組的處置工作,及時溝通、傳遞和綜合報告事故現場處置情況。
(2)專業處置組:由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籌備組和縣應急局、衛健委、公安局、縣礦山安全監管局、消防救援大隊等部門組成,負責現場處置及傷員的搜救,制定處置工作方案并實施。
(3)后勤保障組:由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籌備組和縣交通、通訊、供水、供電等行業的主管部門組成,負責落實現場應急物資、應急通信、交通運輸、供水、供電、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4)安全疏散組:由縣公安局、縣武警中隊和由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籌備組組成,負責組織警力對現場及周邊地區進行警戒、控制,實施交通管制,負責制定現場人員疏散方案,并組織實施,開展營救疏散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現場調查取證工作。
(5)醫療救治組:由縣衛健委和事發地鄉鎮、街道衛生醫療機構組成,根據事故特點實施搶救預案,在現場附近的安全區域內設立臨時醫療救護點,組織有關醫療機構對受傷人員進行緊急救治并護送重傷人員至醫院進一步治療。
(6)環境保護組:由縣生態環境局、縣氣象局組成,主要職責是負責對事故現場周邊環境的實時監測,提供并分析監測數據,協助相關部門實施污染處置,監督事故中產生的危險廢物無害化處置。
(7)通信保障組:由縣政府辦牽頭,成員包括:事發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籌備組、縣工業和信息化局、中國移動和林格爾分公司、中國聯通和林格爾分公司、中國電信和林格爾分公司有關負責人。主要職責是:保障政務專網通信暢通,協調相關單位保障事故現場與縣應急管理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相關部門之間的聯系。
(8)新聞發布組:由縣委宣傳部牽頭,負責統一組織有關新聞單位及時報道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9)專家顧問組:由縣應急局、縣礦山安全監管局及有關部門和專家組成,負責對應急處置提出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為現場指揮救援工作提供技術咨詢。
(10)事故調查組:事故發生后,縣礦山事故應急辦組織協調縣應急局、公安局、鄉鎮(街道)、縣人社局等有關部門成立事故調查組按照有關規定開展事故原因分析、現場檢測、事故損失評估等工作。
3預防與預警
3.1預防
規范非煤礦山行業布局,產業主管部門進行非煤礦山產業布局時應當落實城市總體規劃對城市用地安全布局及重大危險源災害防治的要求,根據我縣的實際情況,充分考慮土地、人口、資源、環境等因素,統籌加強城市規劃與金屬非金屬礦山產業發展的銜接,科學規避非煤礦山事故風險,努力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各部門(單位)應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重點排查非煤礦山相關企業的風險點和危險源,建立完善非煤礦山風險點和危險源數據庫,構建負有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之間非煤礦山信息共享機制。對不符合相關安全規定的非煤礦山企業實施禁止、限制和控制管理,從源頭上管控、降低安全風險。
非煤礦山相關企業應加強事故應急工作,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責任制,針對可能發生的非煤礦山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本單位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確保企業應急預案與各級負有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的預案銜接暢通,提高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對生產經營場所及周邊環境開展隱患排查,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開展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和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與應急培訓教育工作,加強應急救援力量建設,配備應急救援裝備和器材,并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非煤礦山相關企業應當建立應急值班制度,配備應急值班人員;規模較大、危險性較高的非煤礦山企業應當成立應急技術組,實行24 小時應急值班。
3.2監測
非煤礦山從業單位應采取專業監測、視頻監控、專人巡查等方式多渠道收集信息,對可能發生的非煤礦山事故及時預警,及時接收并播報氣象、應急、公安、衛生等部門發布的預警信息,做好事故防范、應急救援與處置的準備工作。
按照中央、自治區、呼和浩特和我縣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我縣范圍內非煤礦山企業要建立重大風險管控、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檔案,按照落實時限、人員、資金、措施、預案“五落實”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及時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及時落實整改安全隱患,并按規定將有關材料報送縣應急管理部門備案。對可能引發事故的重大風險隱患及時進行分析研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必要時停產撤人,嚴密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設辦公室承擔全縣非煤礦山企業較大事故信息的接收、報告、初步處理、統計分析,制定相關工作制度等工作。
(2)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統籌建立全縣非煤礦山企業基本情況、非煤礦山重大事故隱患、重大災害事故數據庫。
(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對全縣存在的風險高的非煤礦山企業實施重點監控,及時分析重點監控信息并跟蹤整改情況。
(4)縣礦山安全監管局及時掌握轄區內的非煤礦山企業分布、災害等基本狀況,建立轄區內非煤礦山企業基本情況和非煤礦山數據庫,同時上報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備案。
(5)非煤礦山企業根據地理位置、可能發生災害的類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業基本情況和風險源數據庫,同時報送縣礦山安全監管局。?
3.3預警
非煤礦山從業單位接到可能導致非煤礦山事故的信息后,應按照本單位應急預案及時確定應對方案,并通知負有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采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發生。
縣人民政府的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接到可能導致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關注事態進展,并按照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和預防工作,及時上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事態嚴重時及時上報縣人民政府。
3.3.1預警級別
根據事故有關因素分析和趨勢預測,對有可能啟動IV、Ⅲ、 Ⅱ、I 級應急響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及時進行預警并依次用藍
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1)紅色預警。情況危急,有可能發生或引發特別重大事故時;事故已經發生,有可能進一步擴大事故范圍或引發次生、 衍生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時。
(2)橙色預警。情況緊急,有可能發生或引發重大事故時; 事故已經發生,有可能進一步擴大事故范圍,造成更多人員傷 亡時。
(3)黃色預警。情況比較緊急,有可能發生或引發較大事故時;事故已經發生,有可能進一步擴大事故范圍,造成較多人 員傷亡時。
(4)藍色預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有可能發生或引發事故時;事故已經發生,有可能進一步擴大事故范圍,造成人員傷 亡時。
3.3.2預警信息發布
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由和林格爾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發出相應級別的警報,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 刊、通信、互聯網、特定區域應急短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對于可能影響我縣以外其他地區的橙色、紅色預警信息,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請縣領導批準后,及時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關地區通報并上報呼和浩特市相關部門。
預警信息包括非煤礦山事故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3.3.3預警響應
(1)藍色預警響應:進入藍色預警期后,相關成員單位、預計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籌備組、村及社區、非煤礦山生產經營單位應做好應急響應準備,按規定啟動預警響應,執行24小時值班值守制度,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事態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事發地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籌備組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學者,對事態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響范圍和強度;應急救援隊伍隨時待命,做好事故應急救援準備,視情況采取防止事故發生或事態進一步擴大的相應措施。
(2)黃色預警響應:在藍色預警應的基礎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立即組織力量對事態進行研判,調運事發地的縣應急救援物資到現場,提出相應措施并部署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專家赴現場對事態發展進行研判,提出現場處置建議;縣消防救援大隊、專業救援隊伍做好趕赴現場準備,并派遣先遣小組赴現場開展相關處置工作;告知附近居民周邊發生非煤礦山事故,做好事態嚴重時的疏散準備。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及相關成員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和分級負責的原則,依法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公布信息接報和咨詢電話,及時收集和上報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告采取的有關特定措施、避免和減輕危害的建議和勸告;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應急準備;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裝備、設備,準備應急設施和臨時避險場所,確保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強預警區域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障;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轉移、疏散或撤離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員并妥善安置;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護性措施。
(3)橙色預警、紅色預警響應:在黃色預警響應的基礎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做好相關預警響應工作。
3.3.4預警調整與解除
和林格爾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根據事態的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更新預警信息內容,及時報告、通報和發布有關情況。當生產安全事故風險已經解除,預警發布單位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解除已經采取的相關措施。
4應急處置與救援
4.1事故報警
(1)事故發生后,相關部門、有關單位、現場人員等要及時通過 “110”“119”“120”等電話進行報警。
(2)接報單位核實事故信息后,應及時向和林格爾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信息。
(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對于一般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信息,應及時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發生較大及以上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將事故信息立即報和林格爾縣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和呼和浩特市應急管理局,最遲不晚于事故發生后2小時報告詳細信息。
(4)對于事故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特殊時期,或可能演化為重大、特別重大事故的信息,不受分級標準限制,要立即向和林格爾縣人民政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
(5)事故信息報告內容應包含事故發生的單位名稱、時間、地點(設備或設施名稱);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事故概況和處理情況;人員傷亡及撤離情況(人數、程度);事故對周邊自然環境影響情況,是否造成環境污染和破壞;報告人的單位、姓名和聯系電話;續報相關情況。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信息。
4.2先期處置
(1)非煤礦山事故事發單位要立即啟動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向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報告事故情況,并向參加救援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信息和處置方法。
(2)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籌備組和有關單位要立即組織人員以營救遇險人員為重點,開展先期處置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污染。
(3)當上級人民政府、部門負責現場指揮救援工作時,事發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籌備組、村級組織要積極配合,做好現場保護、道路引領、后勤保障、秩序維護等工作。
(4)應急指揮部負責重大、特別重大非煤礦山事故先期處置工作。上一級應急響應啟動后,協助相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3應急響應
4.3.1分級響應
和林格爾縣層面應急響應依據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置難度、現實結果或預判可能的后果等,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對接報的事故范圍和擴展的 ?潛在可能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是否需要外界援助等情況 ?進行事態的初始評估,初步確定應急響應級別和應急響應力量。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申請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4.3.1.1四級響應
1、啟動條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人以下重傷。
3)造成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經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分析評估,認定事故達到啟動標準,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縣應急管理局局長啟動四級響應。
2、響應措施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進入應急狀態,同時立即向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領導報告事故情況,協調指揮部領導的應急指揮工作準備。向各工作小組通報事故信息,協調各工作小組做好應急處置與救援的工作準備。同時迅速組建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及各工作小組立即趕赴現場。
4.3.1.2三級響應
啟動條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
3)造成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經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分析評估,認定事故達到啟動標準,由和林格爾縣常務副縣長決定啟動三級響應。
2、響應措施
在四級響應的基礎上,加強以下措施:
立即向和林格爾縣政府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事故情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要密切跟蹤事態發展,隨時做好應急響應升級的準備,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將事故信息立即上報呼和浩特市級政府及市應急管理局請求支援,并趕赴現場進行先期處置。協調應急隊伍、專家以及裝備、物資等予以支援。上級政府部門到達后,移交指揮權,并協助上級政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3.1.3二級響應
1、啟動條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3)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由和林格爾縣黨委、政府決定啟動二級響應。
2、響應措施
在三級響應的基礎上,加強以下措施: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立即趕赴現場,做好先期處置工作,根據事故情況及發展態勢,現場指揮部協調增調救援力量。同時將事故信息立即上報呼和浩特市政府及市應急管理局請求支援,上級政府部門到達后,移交指揮權,并協助上級政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3.1.4一級響應
1、啟動條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100人以上重傷。
3)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由和林格爾縣黨委、政府決定啟動一級響應。
2、響應措施
在二級響應的基礎上,加強以下措施: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及時調整應急處置方案;進一步增調各類事故救援力量跨區域參加事故救援工作;安排生活救助物資,增派衛生應急隊伍加強傷員救治,協調實施跨省、自治區轉移受威脅群眾;立即上報呼和浩特市政府及自治區政府請求支援,上級政府部門到達后,移交指揮權,并協助上級政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發生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時,以上應急響應第一負責人不在崗的情況下,由第一負責人指定人員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4.3.2響應級別調整
處置過程中發現生產安全事故分級與初步判斷不符,在調整事件分級的同時相應調整應急響應級別。
若同時發生多起生產安全事故,使得應急處置和救援難度上升、應急資源調度困難;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在重大活動舉辦、重要會議召開時期等,需調整應急響應級別。
處置過程中發現危害和威脅的發展趨勢變化、應急處置和救援能力要求變化、應急物資和設施需求變化,經專家審議可調整應急響應級別。
當超出責任主體自身處置能力時,及時向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提出請求,由上一級指揮機構提供支援或啟動更高級別響應。
4.4指揮協調
啟動三級以上應急響應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按照要求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4.1組織
啟動應急響應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立即啟動組織工作,聯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指揮長、副指揮長,各配合部門負責人、相關專家,迅速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集結。
必要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可根據情況迅速決定成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可根據需要選擇設置專業工作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立即啟動相應的組織工作,聯絡現場指揮部負責人、各小組成員就位。
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按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預案的要求迅速完成本部門和單位的組織工作。
4.4.2方案和計劃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第一時間組織專業人員和專家組制定應急行動建議方案并擬定執行計劃,根據處置情況及時修訂。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對方案和計劃進行審議、修訂,并傳達給現場指揮部、各工作組以及參加應急處置工作的各方力量貫徹執行。
隨著處置過程的深入,結合事件態勢的發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持續對方案和計劃進行評估、改進直至應急響應結束。
4.4.3指揮協同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根據事故應急處置的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F場指揮部按照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的規定迅速組建各現場應急處置專業組,確定行動方案,統一指揮調度,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與現場指揮部共同擔負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的指揮任務,指揮協調各級各類應急救援隊伍的工作,調配應急資源,安排工作計劃任務。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與現場指揮部依托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平臺緊密聯系,領導核心所在的一方發布指揮協同命令。
必要情況下,上級指揮機構接管指揮任務,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和現場指揮部的工作組和人員接受上級領導。
4.4.4應急聯動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爾縣人民政府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啟動應急聯動機制,協調相鄰區域的合作機制,請求相鄰區域的應急救援力量提供支援,或者請求解放軍、武警部隊等外部力量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4.5現場處置
4.5.1處置措施
現場指揮部需及時了解現場情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遇險人員傷亡、失蹤或被困等情況;非煤礦山事故類型,程度等信息;周邊建筑、居民、環境等情況;風速、風向,溫濕度,天氣等氣象信息;事故可能導致的后果及對周圍區域的可能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應急救援設備、物資、器材、隊伍等應急力量情況;相關裝置、設備、設施損毀情況等),根據非煤礦山事故情況,研究分析采取安全、有效的應急救援行動,各應急工作小組應采取以下應急處置措施:
(1)應急疏散及交通管控:現場指揮部根據專家顧問組建 議,確定警戒隔離區。安全疏散組將警戒隔離區內與事故應急處 置無關的人員撤離至安全區,疏散過程中應避免橫穿危險區并 注意根據非煤礦山的種類,指導疏散人員就地取材(如頭盔,防護服等),采取簡易有效的保護措施;在警戒隔離區邊界設置警示標志,并設專人負責警戒;對通往事故現場的道路實行交通管制,嚴禁無關車輛、人員進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證道路暢通;根據事故發展、應急處置和動態監測的情況,及時調整警戒隔離區。
(2)現場搶險:專業處置組應控制、記錄進入事故救援核 ?心區的人員數量,確保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裝備, 攜帶救生器材進入現場,協助受困人員轉移到安全區域;組織開 展非煤礦山事故工程搶險和工程加固等工作。
(3)醫療救治:醫療救治組調集相關醫療專家、醫療設備赴事故現場,設立臨時醫療點,為受災群眾、搶險救援人員、集中安置點災民提供醫療保障服務,并將傷者送往醫院實施治療。
(4)現場監測:環境保護組加強事故現場的環境監測和氣象監測,提供現場動態監測信息。
(5)應急保障:后勤保障組向現場指揮部提供物資、裝備、 食品、交通、供電、供水、供氣和通信等后勤服務和資源保障, 以及向受到事故影響的人員提供應急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
4.5.2現場處置要點
(1)非煤礦山火災事故現場處置要點
1)現場指揮部根據火災發生位置、非煤礦山類型及火勢擴大的可能性,綜合考慮火災發生區域的周圍環境及火災可能對周邊的影響,確定警戒范圍。交通管制組隔離外圍群眾、疏散警戒范圍內的群眾,疏散過程中應注意群眾的個體防護,并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現場,提前引導無關車輛繞行。
2)綜合協調組調集相應的應急救援隊伍、縣消防救援大隊、武警中隊、專家等救援力量趕赴現場。
3)專業處置組制訂滅火方案??h消防救援大隊組織事發單 位、專家及各應急救援小組制訂滅火方案。
4)專業處置組實施滅火。注意配備必要的個體防護裝備(防熱輻射、防煙等)。出現意外情況時,立即撤離。
5)現場監測。環境保護組注意風向變化對火勢的影響。
6)現場指揮部根據現場事態的發展及時調整救援方案,并 及時將現場情況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
(2)非煤礦山爆炸事故現場處置要點
1)現場指揮部確定爆炸發生位置、引起爆炸的物質類別及爆炸類型(火藥爆炸、其他爆炸),初步判斷是否存在二次爆炸的可能性。
2)安全疏散組確定警戒范圍,隔離外圍群眾、疏散警戒范圍內的群眾,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現場,提前引導無關車輛繞行。
3)專業處置組在進入危險區前宜用水槍將地面噴濕,防止摩擦、撞擊產生火花,要特別注意避免泄漏的易燃液體隨水流擴散。
4)綜合協調組調集相應的應急救援隊伍、縣消防救援大隊、武警中隊、專家等救援力量趕赴現場。
5)如是化學爆炸,環境保護組加強監測事故現場的易燃易爆氣體濃度及氣象條件。
6)技術專家組根據現場氣體濃度及爆炸源的情況確定是否有二次爆炸的危險,確定應采取的處置措施。
7)搶險救援組制訂救援方案并組織實施。
8)現場指揮部根據現場事態的發展及時調整救援方案,并及時將現場情況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
(3)非煤礦山冒頂片幫、坍塌事故現場處置要點
1)現場指揮部確定發生坍塌、冒頂片幫事故情況,確定事故嚴重程度,被困與受傷人數,二次坍塌的可能性等。
2)確定警戒范圍。交通管制組負責隔離外圍群眾、疏散警戒范圍內的群眾,疏散過程中應注意群眾的個體防護,設立警戒 標志,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現場,交警部門注意提前引導無關車輛 繞行。
3)綜合協調組依據情況調集相應的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武警、專家等救援力量趕赴現場。
4)現場指揮部確定坍塌事故地點內的危險源情況,明確事故發生地內是否有炸藥等危險品。
5)環境保護組檢測事故發生地點的氣體成分與濃度,確保救援人員的安全。
6)技術專家組根據事故現場實際情況。確定主要的救援措施(如工程搶險、人員疏散、醫療救治等)。
7)專業處置組制訂應急救援方案并組織實施。
8)各應急工作小組實施救援方案,非煤礦山專業處置組進入現場救援受困人員。出現意外情況,立即撤離。
9)現場指揮部根據現場事態的發展及時調整救援方案,并及時將現場情況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
4.6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
和林格爾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突發事件新聞報道和新聞發布會的召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按和林格爾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的要求配合信息發布工作。
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配合相關部門根據應急處置和事態發展的實際情況通過官方渠道、新聞媒體、新聞發布會、記者采訪等方式,發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信息。
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事故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和林格爾縣人民政府采取的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故處置情況做好后續信息發布工作。
4.7響應升級
(1)如果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進一步擴大,預計依靠我縣現有應急資源和人力難以實施有效處置時,應立即向縣人民政府匯報,向呼和浩特市應急管理局及臨近區縣請求支援。
(2)涉及跨區、跨領域的影響嚴重的事故緊急處置方案,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協助解決。
4.8響應結束
當事故現場得以控制,遇險人員得到解救,事故傷亡情況已 核實清楚,環境監測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隱患 消除后,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F場指揮部根據事故現場 處置情況及專家顧問組評估建議,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 批準后,由現場指揮部宣布應急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
應急結束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應將情況及時通知參 與事故處置的各有關單位,必要時由新聞發布組通過廣播電臺、 電視臺等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應急結束信息。
5后期處理
5.1善后處置
和林格爾縣人民政府牽頭負責事故善后處置工作,應當根據遭受損失的情況,對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中的傷亡人員應按照規定給予撫恤、撫慰、補助;對在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中傷亡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給予救治和撫恤,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定為烈士;對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物資、設備、設施、工具,應按照規定給予補助和補償;根據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詢輔導和司法援助,妥善解決因處置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矛盾和糾紛;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組織做好現場污染物清理、環境污染消除、疫病防治、事后恢復等工作,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響,確保社會穩定。
5.2社會救助
和林格爾縣人民政府領導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協助事發地相關主管部門開展社會救助工作。
和林格爾縣宣傳部積極通過各類渠道發布生產安全事故損失情況和救助需求信息,有序引導社會公眾和慈善組織開展捐贈活動。
轄區內紅十字會、慈善協會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組織,可以根據需要依法開展募捐活動,并與事發地相關部門對接,實施救助物資和捐款的分配和發放。
5.3保險理賠
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社會保險機制。對應急工作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赡芤l較大及以上級別事故的企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相關責任險或其他險種,預防和減少事故損失。
保險機構應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單位的保險受理。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應及時開展受災人員、單位和應急救援人員的保險理賠工作。
5.4調查評估
發生非煤礦山事故時,由縣人民政府組建的調查組或者授權的相關部門組成調查組負責評估。
在此基礎上,發生重大、特別重大非煤礦山事故時,縣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市人民政府、自治區組織的事故調查,積極落實上級調查組提出的改進意見,認真汲取事故教訓。
6應急救援保障措施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根據救援實際需要,由中國移動、電信、聯通和林格爾縣分公司負責協調電信運營企業做好相關縣域通信保障工作??h應急管理局、縣政府相關部門及各級有關單位的值班電話需24小時專人值守、保持電話暢通。
6.2 應急物資保障
由和林格爾縣發改委牽頭,縣應急管理局、公安局、衛生健康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局等相關部門配合,建立非煤礦山應急救援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制定應急物資儲備和規劃。
縣發改委負責統籌應急物資的采購、儲備、補充、更新,確保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物資的及時供應。
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維護和林格爾縣區范圍的物資儲備信息庫,支撐應急指揮過程的應急物資優化調度。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安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協調調配事故現場施救所需的施工機械、救援器材和其它特種設備。
各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掌握本專業的特種救援裝備情況。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生產經營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器材。
6.3 應急救援隊伍保障
(1)縣消防救援大隊是應急處置與救援的主力軍,承擔綜合性消防救援工作,各鄉鎮、街道救援隊要加強對非煤礦山生產安全應急救援的培訓和組織。
(2)非煤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的非煤礦山救援組織。不具備單獨建立專業救援組織的小型非煤礦山相關企業,除應建立兼職的救援組織外,還應與臨近的專業救援組織簽訂救援協議,或者與臨近的非煤礦山企業聯合建立專業救援組織。
(3)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牽頭,各相關部門配合,根據應急工作需要組建非煤礦山應急救援專家組,為應急搶險救援行動的決策、指揮、處置辦法提供技術支持。
6.4交通運輸保障
和林格爾縣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現有的交通資源(縣交通運輸局:指導協調轄區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交通運輸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協調通信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縣公安交管大隊: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時對事故發生路段實行交通管制),協調一切可利用的資源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證及時調運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的人員、裝備和物資。
6.5醫療保障
和林格爾縣衛生健康委員會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建設,掌握和林格爾縣范圍內醫療衛生資源信息,針對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組建醫療專家隊伍和應急醫療救援隊伍,提高醫療衛生機構對傷員的救治能力。
6.6治安保障
由安全疏散組組織事故現場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強對重 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防范保護,維持 現場秩序,及時疏散群眾。發動和組織群眾,開展群防聯防,協 助做好治安工作。
6.7資金保障
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縣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6.8技術支持與保障
縣應急管理局設立非煤礦山事故專家顧問組,為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
縣人民政府非煤礦山應急組織設立非煤礦山事故專家顧問組,為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
7監督管理
7.1應急演練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統籌協調和檢查指導全縣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演練工作。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建立應急預案演練制度,至少每2年 進行1次綜合應急演練,做好各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及通信聯 絡,確保緊急狀態下的有效溝通和統一指揮。通過應急演練,培 訓和鍛煉應急救援隊伍,改進和完善應急預案,并做好演練評估 工作。
非煤礦山從業單位應按要求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并將演練方案、演練音像(圖片)等資料及時歸檔備查。
7.2宣傳、教育和培訓
7.2.1宣傳、教育
(1)各鄉鎮、街道以及縣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開展應急法律法規、應急預案和應急知識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全民安全與應急意識以及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能力。
(2)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以及安全實景模擬教育基地等多種載體,開展應急宣傳教育。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和應對、自救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7.2.2培訓
(1)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組織非煤礦山監管人員、應急救援人員開展應急管理相關培訓,提升其預防和應對非煤礦山事故的意識和能力。
(2)縣各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隸屬關系和管理責 任,加強本行業、本領域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提高其專業 救援能力和安全防護技能。
(3)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應急知識,掌握風險防范技能和事故應急措施。
(4)應急救援隊伍建立單位或者兼職應急救援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對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培訓,應急救援人員經培訓合格后,方可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5)縣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市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開展應急志愿者培訓工作,使其掌握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和事故應急救援基本技能,增強現場組織、緊急避險、自救互救以及配合專業救援隊伍開展工作的能力。
7.3獎勵與責任
7.3.1獎勵
在縣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搶救事故有功,使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和國家、 集體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成績顯著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經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7.3.2責任
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在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規定制訂非煤礦山事故應急預案開展事故預防、應急準備工作,導致發生事故,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導致發生次生、衍生事故的。
(2)不按規定報送和公布有關事故信息或者瞞報、謊報、遲報、漏報的。
(3)拒不執行非煤礦山事故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4)不及時采取措施處置事故或者處置不當,導致事故擴大,造成嚴重后果的。
(5)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
(6)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7)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8)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8附則
8.1定義和說明
相關部門:是指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有關的縣委、縣人民政 府各相關部門,即各委、辦、局。
有關單位:是指與本縣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密切相關,但不在 縣委、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范圍內的單位,包括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垂直管理部門設在本縣的機構。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 本數。
8.2預案管理
8.2.1預案編制
本預案為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爾縣非煤礦山事故專項應急救援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組織原則。
本預案由縣應急管理局負責制定、解釋和日常管理。
8.2.2預案審查與批準
本預案經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和組織專家評審后,以縣人民政 府辦公室名義印發實施。
8.2.3預案修訂與備案
當發生制定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發生重大 變化;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生產安全面臨的風險發 生重大變化;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在預案演練或者應急 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預案的重大問題;其他應當修訂的情形,縣?應急管理局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本預案由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報和林格爾縣人民政府和呼和浩特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8.2.4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和林格爾縣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流程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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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 11150123MB1890826E/2024-0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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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 應急管理 |
發布機構 | 應急管理局 |
文 號 | |
成文日期 | 2024-11-13 |
公文時效 |
1總則
1.1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樹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堅持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全面提高和林格爾縣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反應能力,及時有效處置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規范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建立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反應迅速的應急救援工作機制,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相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和修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框架指南》《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非煤礦山安全規程》《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呼和浩特市金屬非金屬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爾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爾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1.3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非煤礦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充分發揮專業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眾的基礎作用。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堅持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由鄉鎮、街道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有關非煤礦山事故的應急響應和應急處置工作,建立健全非煤礦山事故應急預案和應急機制,強化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3)依靠科學,民主決策。采用先進技術,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利用先進的救援裝備和技術,增強應 急救援能力。
(4)依法規范,不斷完善。依法規范應急救援工作,不斷完善,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5)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堅持事故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 合,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 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完善裝備、預案演練等工作,做到常 備不懈。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和林格爾縣行政區域內從事非煤礦山、非金屬礦山生產經營企業在礦產資源開采活動中發生的坍塌、物體打擊、炸藥雷管爆炸等事故。
本預案為《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爾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專項預案,在綜合預案的基礎上制定,與綜合應急預案進行銜接,并配合《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爾縣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應急預案》使用。
1.5事故分級
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按照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圍、影響力大小、人員及財產損失等情況,將事故為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四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億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別重大社會影響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者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 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者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事故。
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應急指揮體系與職責
在縣政府的領導下建立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作為全縣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統一組織領導和指揮協調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部門設在縣應急管理局。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可設立現場指揮部?,F場指揮部作為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在和林格爾縣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領導下,具體負責指揮協調事故現場的應急處置與救援行動。
2.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2.1.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組成
總 ??指 ??揮:縣政府縣長
常務副總指揮:縣政府常務副縣長
副 總 指 揮 :縣應急管理局局長
縣消防救援大隊隊長
成員單位:縣總工會、縣委宣傳部、縣政府辦公室、縣應急管理局、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衛生健康委員會、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生態環境局、縣氣象局、縣礦山安全監管局、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縣武警中隊、縣消防救援大隊、縣交管大隊、和林供電分公司、中國移動和林格爾分公司、中國聯通和林格爾分公司、中國電信和林格爾分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籌備組。主要職責是協助指揮長和副指揮長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2.1.2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職責
(1)負責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和林格爾縣關于應急管理工作的決策部署,統一領導和林格爾縣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件的防范和應對工作。
(2)根據救援工作需要,成立應急工作小組,指揮各應急工作小組參與事故救援,指定承擔事故核心區救援指揮工作的具體部門。
(3)當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立即啟動本應急預案,同時視事故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向和林格爾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應急部門報告。
(4)根據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展態勢和處置需要,派出專業工作組,做好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置工作。
(5)指導協助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評估和善后處置工作。
(6)其他需要決定的重要事項。
2.1.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1)縣總工會:參加事故中職工傷亡的調查處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2)縣委宣傳部: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新聞發布、報道工作意見,組織指導新聞發布、報道工作,協調解決新聞報道中出現的問題,收集、跟蹤境內外輿情,及時協調有關方面解疑釋惑、澄清事實、批駁謠言的工作;負責現場記者的采訪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指導縣廣播和網絡視聽媒體加強事故應急救援新聞報道。
(3)縣政府辦公室:接收、呈報縣政府領導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傳達局領導關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指示并督辦落實;負責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的有關后勤保障工作。
(4)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接到事故報告后,迅速向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和副總指揮報告,提出啟動相關應急響應的建議,根據有關指示要求,通知相關部門趕赴事故現場參與應急處置;參加事故應急救援指揮工作,為應急救援決策提供相關信息;建立應急專家檔案,組織非煤礦山專家參與應急救援;參加或組織開展事故調查處理;督促、檢查、指導對本預案的教育、培訓、演練等工作。
(5)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縣本級救災應急物資的采購、儲備和撥付;負責做好應急救援物資組織和保障、事后恢復重建等工作。
(6)縣公安局:負責非煤礦山的公共安全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負責事故現場及周邊警戒、道路交通管制;協調相關部門恢復道路交通設施;負責涉案人員的監控工作,維護社會安全秩序,做好遇難者身份鑒定工作,協助組織受災群眾安全疏散。
(8)縣民政局:負責做好符合條件群眾臨時救助,配合做事故遇難者遺體處理善后工作。
(9)縣財政局:負責事故應急救援經費保障;負責落實本預案實施所涉的經費列支(負責應由縣級財政承擔的應急救援演練、搶險救援、后期處置及有功人員獎勵等資金的保障)。
(10)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參與工傷認定和善后賠償問題的調解處理。
(11)縣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應急救援的運輸車輛,運送疏散、撤離人員和救援物資。
(12)縣衛生健康委員會:組織協調醫療救治隊伍和急救車輛,實施傷員的現場搶救、轉運和后續救治;儲備及補充完善相應的醫療器材和急救藥品,確保應急所需;負責事故現場衛生防疫;負責統計傷亡人員情況。
(13)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提出事故現場特種設備的處置方案,提供技術支持。
(14)縣生態環境局:負責事故周邊環境監測,對可能存在較長時間環境影響的區域發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對事故救援過程中可能導致的水體、土壤、大氣等次生污染事故提出處置措施并監督實施;事故得到控制后,監督相關處置單位消除現場遺留的危險物質,防止環境污染。
(15)縣氣象局:負責事故現場的天氣監測、氣象保障并提供與應急救援有關的其他氣象資料。
(16)縣礦山安全監管局:負責做好非煤礦山的日常安全監管工作,依法對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礦山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進行監管執法。參與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為應急救援決策提供相關信息,督促、檢查、指導對本預案的教育、培訓、演練等工作。
(17)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協助公安部門事故現場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及周邊社區社會秩序維護等工作。
(18)縣武警中隊:負責組織所屬武警力量參與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事故現場的應急救援工作秩序。
(19)縣消防救援大隊:負責地面消防工作;參與事故應急搶險工作;組織力量控制現場火情并及時滅火。
(20)縣交管大隊:配合公安局做好事故現場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及周邊地區的社會秩序維護。
(21)和林供電分公司:負責事故發生地應急救援電力供應,儲備相應的電力裝備。
(22)縣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負責確保應急救援通信網絡暢通,及時提供方便。
(23)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籌備組:負責轄區內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協助縣非煤礦山應急指揮部實施事故控制、人員救助、人員疏散、秩序維護、救援保障、受災群眾安撫安置等工作;負責事故善后工作;結合地區實際,定期不定期組織開展事故應急演練工作。
2.2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2.2.1 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組成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適時組建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和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F場指揮部領導由現場指揮長、現場副指揮長組成。
現場指揮長:縣應急管理局局長
現場副指揮長:縣應急管理局分管非煤礦山的副局長、縣消防救援大隊隊長、縣礦山安全監管局局長、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籌備組有關負責人。
2.2.2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指揮部職責
(1)負責現場處置溝通協調、督查督辦、信息報送,材料匯總等綜合工作。
(2)分析研判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全局性風險,組織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件的協調處置工作。
(3)協調各專業工作組對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置,對較大及以上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進行先期處置。
(4)當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超出和林格爾縣處置能力時,依法請求國家、自治區、市級及相鄰區域相關部門支援,并根據需要提請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
(5)組織制訂應急處置方案,向各專業工作組下達工作任務。
(6)督促各專業工作組按照救援任務制訂工作方案并實施,接受各工作組的工作匯報。
(7)及時向和林格爾縣人民政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應急救援處置、事態評估情況和工作建議,落實和林格爾縣人民政府有關決定事項和批示、指示。
2.3日常辦事機構及職責
2.3.1辦事機構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應急管理局,主任由縣應急管理局局長擔任。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電話:0471-7191485)。
2.3.2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應急值守相關工作;
(2)統籌非煤礦山事故救援搶險應急物資及裝備的儲備、調用;
(3)組織落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決定,協調、調動成員單位開展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相關工作;
(4)組織收集、分析有關工作信息,及時上報非煤礦山事故重要信息;
(5)具體負責藍色、黃色預警信息的發布工作,向縣人民政府提出發布橙色、紅色預警信息的建議;
(6)配合相關部門承擔非煤礦山事故新聞發布工作;
(7)負責本縣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指揮技術系統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8)組織開展本縣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演練、培訓、宣傳工作;
(9)負責非煤礦山事故專家組的聯系和現場指揮部的組建等工作;
(10)負責開展縣非煤礦山事故應急預案編制、修訂和評審工作,督促指導和抽查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籌備組開展非煤礦山事故預防與應急準備工作;
(11)承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
2.4專業工作組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可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組、搶險救援組、安全疏散組、醫療衛生組、環境保護組、后勤保障組、新聞報道組、技術專家組、善后處理組、事故調查組共10個專業工作組。根據事故情況及搶救需要,可視情調整應急處理專業組、組成單位及職責,調集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事故處置工作。
(1)綜合協調組:由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籌備組或縣有關部門組成,負責協助現場應急指揮部綜合協調各工作組的處置工作,及時溝通、傳遞和綜合報告事故現場處置情況。
(2)專業處置組:由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籌備組和縣應急局、衛健委、公安局、縣礦山安全監管局、消防救援大隊等部門組成,負責現場處置及傷員的搜救,制定處置工作方案并實施。
(3)后勤保障組:由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籌備組和縣交通、通訊、供水、供電等行業的主管部門組成,負責落實現場應急物資、應急通信、交通運輸、供水、供電、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4)安全疏散組:由縣公安局、縣武警中隊和由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籌備組組成,負責組織警力對現場及周邊地區進行警戒、控制,實施交通管制,負責制定現場人員疏散方案,并組織實施,開展營救疏散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現場調查取證工作。
(5)醫療救治組:由縣衛健委和事發地鄉鎮、街道衛生醫療機構組成,根據事故特點實施搶救預案,在現場附近的安全區域內設立臨時醫療救護點,組織有關醫療機構對受傷人員進行緊急救治并護送重傷人員至醫院進一步治療。
(6)環境保護組:由縣生態環境局、縣氣象局組成,主要職責是負責對事故現場周邊環境的實時監測,提供并分析監測數據,協助相關部門實施污染處置,監督事故中產生的危險廢物無害化處置。
(7)通信保障組:由縣政府辦牽頭,成員包括:事發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籌備組、縣工業和信息化局、中國移動和林格爾分公司、中國聯通和林格爾分公司、中國電信和林格爾分公司有關負責人。主要職責是:保障政務專網通信暢通,協調相關單位保障事故現場與縣應急管理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相關部門之間的聯系。
(8)新聞發布組:由縣委宣傳部牽頭,負責統一組織有關新聞單位及時報道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9)專家顧問組:由縣應急局、縣礦山安全監管局及有關部門和專家組成,負責對應急處置提出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為現場指揮救援工作提供技術咨詢。
(10)事故調查組:事故發生后,縣礦山事故應急辦組織協調縣應急局、公安局、鄉鎮(街道)、縣人社局等有關部門成立事故調查組按照有關規定開展事故原因分析、現場檢測、事故損失評估等工作。
3預防與預警
3.1預防
規范非煤礦山行業布局,產業主管部門進行非煤礦山產業布局時應當落實城市總體規劃對城市用地安全布局及重大危險源災害防治的要求,根據我縣的實際情況,充分考慮土地、人口、資源、環境等因素,統籌加強城市規劃與金屬非金屬礦山產業發展的銜接,科學規避非煤礦山事故風險,努力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各部門(單位)應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重點排查非煤礦山相關企業的風險點和危險源,建立完善非煤礦山風險點和危險源數據庫,構建負有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之間非煤礦山信息共享機制。對不符合相關安全規定的非煤礦山企業實施禁止、限制和控制管理,從源頭上管控、降低安全風險。
非煤礦山相關企業應加強事故應急工作,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責任制,針對可能發生的非煤礦山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本單位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確保企業應急預案與各級負有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的預案銜接暢通,提高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對生產經營場所及周邊環境開展隱患排查,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開展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和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與應急培訓教育工作,加強應急救援力量建設,配備應急救援裝備和器材,并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非煤礦山相關企業應當建立應急值班制度,配備應急值班人員;規模較大、危險性較高的非煤礦山企業應當成立應急技術組,實行24 小時應急值班。
3.2監測
非煤礦山從業單位應采取專業監測、視頻監控、專人巡查等方式多渠道收集信息,對可能發生的非煤礦山事故及時預警,及時接收并播報氣象、應急、公安、衛生等部門發布的預警信息,做好事故防范、應急救援與處置的準備工作。
按照中央、自治區、呼和浩特和我縣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我縣范圍內非煤礦山企業要建立重大風險管控、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檔案,按照落實時限、人員、資金、措施、預案“五落實”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及時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及時落實整改安全隱患,并按規定將有關材料報送縣應急管理部門備案。對可能引發事故的重大風險隱患及時進行分析研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必要時停產撤人,嚴密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設辦公室承擔全縣非煤礦山企業較大事故信息的接收、報告、初步處理、統計分析,制定相關工作制度等工作。
(2)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統籌建立全縣非煤礦山企業基本情況、非煤礦山重大事故隱患、重大災害事故數據庫。
(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對全縣存在的風險高的非煤礦山企業實施重點監控,及時分析重點監控信息并跟蹤整改情況。
(4)縣礦山安全監管局及時掌握轄區內的非煤礦山企業分布、災害等基本狀況,建立轄區內非煤礦山企業基本情況和非煤礦山數據庫,同時上報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備案。
(5)非煤礦山企業根據地理位置、可能發生災害的類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業基本情況和風險源數據庫,同時報送縣礦山安全監管局。?
3.3預警
非煤礦山從業單位接到可能導致非煤礦山事故的信息后,應按照本單位應急預案及時確定應對方案,并通知負有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采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發生。
縣人民政府的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接到可能導致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關注事態進展,并按照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和預防工作,及時上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事態嚴重時及時上報縣人民政府。
3.3.1預警級別
根據事故有關因素分析和趨勢預測,對有可能啟動IV、Ⅲ、 Ⅱ、I 級應急響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及時進行預警并依次用藍
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1)紅色預警。情況危急,有可能發生或引發特別重大事故時;事故已經發生,有可能進一步擴大事故范圍或引發次生、 衍生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時。
(2)橙色預警。情況緊急,有可能發生或引發重大事故時; 事故已經發生,有可能進一步擴大事故范圍,造成更多人員傷 亡時。
(3)黃色預警。情況比較緊急,有可能發生或引發較大事故時;事故已經發生,有可能進一步擴大事故范圍,造成較多人 員傷亡時。
(4)藍色預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有可能發生或引發事故時;事故已經發生,有可能進一步擴大事故范圍,造成人員傷 亡時。
3.3.2預警信息發布
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由和林格爾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發出相應級別的警報,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 刊、通信、互聯網、特定區域應急短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對于可能影響我縣以外其他地區的橙色、紅色預警信息,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請縣領導批準后,及時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關地區通報并上報呼和浩特市相關部門。
預警信息包括非煤礦山事故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3.3.3預警響應
(1)藍色預警響應:進入藍色預警期后,相關成員單位、預計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籌備組、村及社區、非煤礦山生產經營單位應做好應急響應準備,按規定啟動預警響應,執行24小時值班值守制度,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事態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事發地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籌備組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學者,對事態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響范圍和強度;應急救援隊伍隨時待命,做好事故應急救援準備,視情況采取防止事故發生或事態進一步擴大的相應措施。
(2)黃色預警響應:在藍色預警應的基礎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立即組織力量對事態進行研判,調運事發地的縣應急救援物資到現場,提出相應措施并部署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專家赴現場對事態發展進行研判,提出現場處置建議;縣消防救援大隊、專業救援隊伍做好趕赴現場準備,并派遣先遣小組赴現場開展相關處置工作;告知附近居民周邊發生非煤礦山事故,做好事態嚴重時的疏散準備。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及相關成員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和分級負責的原則,依法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公布信息接報和咨詢電話,及時收集和上報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告采取的有關特定措施、避免和減輕危害的建議和勸告;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應急準備;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裝備、設備,準備應急設施和臨時避險場所,確保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強預警區域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障;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轉移、疏散或撤離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員并妥善安置;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護性措施。
(3)橙色預警、紅色預警響應:在黃色預警響應的基礎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做好相關預警響應工作。
3.3.4預警調整與解除
和林格爾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根據事態的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更新預警信息內容,及時報告、通報和發布有關情況。當生產安全事故風險已經解除,預警發布單位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解除已經采取的相關措施。
4應急處置與救援
4.1事故報警
(1)事故發生后,相關部門、有關單位、現場人員等要及時通過 “110”“119”“120”等電話進行報警。
(2)接報單位核實事故信息后,應及時向和林格爾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信息。
(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對于一般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信息,應及時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發生較大及以上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將事故信息立即報和林格爾縣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和呼和浩特市應急管理局,最遲不晚于事故發生后2小時報告詳細信息。
(4)對于事故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特殊時期,或可能演化為重大、特別重大事故的信息,不受分級標準限制,要立即向和林格爾縣人民政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
(5)事故信息報告內容應包含事故發生的單位名稱、時間、地點(設備或設施名稱);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事故概況和處理情況;人員傷亡及撤離情況(人數、程度);事故對周邊自然環境影響情況,是否造成環境污染和破壞;報告人的單位、姓名和聯系電話;續報相關情況。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信息。
4.2先期處置
(1)非煤礦山事故事發單位要立即啟動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向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報告事故情況,并向參加救援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信息和處置方法。
(2)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籌備組和有關單位要立即組織人員以營救遇險人員為重點,開展先期處置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污染。
(3)當上級人民政府、部門負責現場指揮救援工作時,事發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籌備組、村級組織要積極配合,做好現場保護、道路引領、后勤保障、秩序維護等工作。
(4)應急指揮部負責重大、特別重大非煤礦山事故先期處置工作。上一級應急響應啟動后,協助相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3應急響應
4.3.1分級響應
和林格爾縣層面應急響應依據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置難度、現實結果或預判可能的后果等,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對接報的事故范圍和擴展的 ?潛在可能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是否需要外界援助等情況 ?進行事態的初始評估,初步確定應急響應級別和應急響應力量。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申請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4.3.1.1四級響應
1、啟動條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人以下重傷。
3)造成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經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分析評估,認定事故達到啟動標準,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縣應急管理局局長啟動四級響應。
2、響應措施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進入應急狀態,同時立即向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領導報告事故情況,協調指揮部領導的應急指揮工作準備。向各工作小組通報事故信息,協調各工作小組做好應急處置與救援的工作準備。同時迅速組建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及各工作小組立即趕赴現場。
4.3.1.2三級響應
啟動條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
3)造成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經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分析評估,認定事故達到啟動標準,由和林格爾縣常務副縣長決定啟動三級響應。
2、響應措施
在四級響應的基礎上,加強以下措施:
立即向和林格爾縣政府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事故情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要密切跟蹤事態發展,隨時做好應急響應升級的準備,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將事故信息立即上報呼和浩特市級政府及市應急管理局請求支援,并趕赴現場進行先期處置。協調應急隊伍、專家以及裝備、物資等予以支援。上級政府部門到達后,移交指揮權,并協助上級政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3.1.3二級響應
1、啟動條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3)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由和林格爾縣黨委、政府決定啟動二級響應。
2、響應措施
在三級響應的基礎上,加強以下措施: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立即趕赴現場,做好先期處置工作,根據事故情況及發展態勢,現場指揮部協調增調救援力量。同時將事故信息立即上報呼和浩特市政府及市應急管理局請求支援,上級政府部門到達后,移交指揮權,并協助上級政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3.1.4一級響應
1、啟動條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100人以上重傷。
3)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由和林格爾縣黨委、政府決定啟動一級響應。
2、響應措施
在二級響應的基礎上,加強以下措施: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及時調整應急處置方案;進一步增調各類事故救援力量跨區域參加事故救援工作;安排生活救助物資,增派衛生應急隊伍加強傷員救治,協調實施跨省、自治區轉移受威脅群眾;立即上報呼和浩特市政府及自治區政府請求支援,上級政府部門到達后,移交指揮權,并協助上級政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發生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時,以上應急響應第一負責人不在崗的情況下,由第一負責人指定人員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4.3.2響應級別調整
處置過程中發現生產安全事故分級與初步判斷不符,在調整事件分級的同時相應調整應急響應級別。
若同時發生多起生產安全事故,使得應急處置和救援難度上升、應急資源調度困難;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在重大活動舉辦、重要會議召開時期等,需調整應急響應級別。
處置過程中發現危害和威脅的發展趨勢變化、應急處置和救援能力要求變化、應急物資和設施需求變化,經專家審議可調整應急響應級別。
當超出責任主體自身處置能力時,及時向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提出請求,由上一級指揮機構提供支援或啟動更高級別響應。
4.4指揮協調
啟動三級以上應急響應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按照要求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4.1組織
啟動應急響應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立即啟動組織工作,聯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指揮長、副指揮長,各配合部門負責人、相關專家,迅速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集結。
必要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可根據情況迅速決定成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可根據需要選擇設置專業工作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立即啟動相應的組織工作,聯絡現場指揮部負責人、各小組成員就位。
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按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預案的要求迅速完成本部門和單位的組織工作。
4.4.2方案和計劃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第一時間組織專業人員和專家組制定應急行動建議方案并擬定執行計劃,根據處置情況及時修訂。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對方案和計劃進行審議、修訂,并傳達給現場指揮部、各工作組以及參加應急處置工作的各方力量貫徹執行。
隨著處置過程的深入,結合事件態勢的發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持續對方案和計劃進行評估、改進直至應急響應結束。
4.4.3指揮協同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根據事故應急處置的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F場指揮部按照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的規定迅速組建各現場應急處置專業組,確定行動方案,統一指揮調度,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與現場指揮部共同擔負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的指揮任務,指揮協調各級各類應急救援隊伍的工作,調配應急資源,安排工作計劃任務。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與現場指揮部依托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平臺緊密聯系,領導核心所在的一方發布指揮協同命令。
必要情況下,上級指揮機構接管指揮任務,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和現場指揮部的工作組和人員接受上級領導。
4.4.4應急聯動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爾縣人民政府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啟動應急聯動機制,協調相鄰區域的合作機制,請求相鄰區域的應急救援力量提供支援,或者請求解放軍、武警部隊等外部力量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4.5現場處置
4.5.1處置措施
現場指揮部需及時了解現場情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遇險人員傷亡、失蹤或被困等情況;非煤礦山事故類型,程度等信息;周邊建筑、居民、環境等情況;風速、風向,溫濕度,天氣等氣象信息;事故可能導致的后果及對周圍區域的可能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應急救援設備、物資、器材、隊伍等應急力量情況;相關裝置、設備、設施損毀情況等),根據非煤礦山事故情況,研究分析采取安全、有效的應急救援行動,各應急工作小組應采取以下應急處置措施:
(1)應急疏散及交通管控:現場指揮部根據專家顧問組建 議,確定警戒隔離區。安全疏散組將警戒隔離區內與事故應急處 置無關的人員撤離至安全區,疏散過程中應避免橫穿危險區并 注意根據非煤礦山的種類,指導疏散人員就地取材(如頭盔,防護服等),采取簡易有效的保護措施;在警戒隔離區邊界設置警示標志,并設專人負責警戒;對通往事故現場的道路實行交通管制,嚴禁無關車輛、人員進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證道路暢通;根據事故發展、應急處置和動態監測的情況,及時調整警戒隔離區。
(2)現場搶險:專業處置組應控制、記錄進入事故救援核 ?心區的人員數量,確保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裝備, 攜帶救生器材進入現場,協助受困人員轉移到安全區域;組織開 展非煤礦山事故工程搶險和工程加固等工作。
(3)醫療救治:醫療救治組調集相關醫療專家、醫療設備赴事故現場,設立臨時醫療點,為受災群眾、搶險救援人員、集中安置點災民提供醫療保障服務,并將傷者送往醫院實施治療。
(4)現場監測:環境保護組加強事故現場的環境監測和氣象監測,提供現場動態監測信息。
(5)應急保障:后勤保障組向現場指揮部提供物資、裝備、 食品、交通、供電、供水、供氣和通信等后勤服務和資源保障, 以及向受到事故影響的人員提供應急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
4.5.2現場處置要點
(1)非煤礦山火災事故現場處置要點
1)現場指揮部根據火災發生位置、非煤礦山類型及火勢擴大的可能性,綜合考慮火災發生區域的周圍環境及火災可能對周邊的影響,確定警戒范圍。交通管制組隔離外圍群眾、疏散警戒范圍內的群眾,疏散過程中應注意群眾的個體防護,并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現場,提前引導無關車輛繞行。
2)綜合協調組調集相應的應急救援隊伍、縣消防救援大隊、武警中隊、專家等救援力量趕赴現場。
3)專業處置組制訂滅火方案??h消防救援大隊組織事發單 位、專家及各應急救援小組制訂滅火方案。
4)專業處置組實施滅火。注意配備必要的個體防護裝備(防熱輻射、防煙等)。出現意外情況時,立即撤離。
5)現場監測。環境保護組注意風向變化對火勢的影響。
6)現場指揮部根據現場事態的發展及時調整救援方案,并 及時將現場情況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
(2)非煤礦山爆炸事故現場處置要點
1)現場指揮部確定爆炸發生位置、引起爆炸的物質類別及爆炸類型(火藥爆炸、其他爆炸),初步判斷是否存在二次爆炸的可能性。
2)安全疏散組確定警戒范圍,隔離外圍群眾、疏散警戒范圍內的群眾,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現場,提前引導無關車輛繞行。
3)專業處置組在進入危險區前宜用水槍將地面噴濕,防止摩擦、撞擊產生火花,要特別注意避免泄漏的易燃液體隨水流擴散。
4)綜合協調組調集相應的應急救援隊伍、縣消防救援大隊、武警中隊、專家等救援力量趕赴現場。
5)如是化學爆炸,環境保護組加強監測事故現場的易燃易爆氣體濃度及氣象條件。
6)技術專家組根據現場氣體濃度及爆炸源的情況確定是否有二次爆炸的危險,確定應采取的處置措施。
7)搶險救援組制訂救援方案并組織實施。
8)現場指揮部根據現場事態的發展及時調整救援方案,并及時將現場情況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
(3)非煤礦山冒頂片幫、坍塌事故現場處置要點
1)現場指揮部確定發生坍塌、冒頂片幫事故情況,確定事故嚴重程度,被困與受傷人數,二次坍塌的可能性等。
2)確定警戒范圍。交通管制組負責隔離外圍群眾、疏散警戒范圍內的群眾,疏散過程中應注意群眾的個體防護,設立警戒 標志,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現場,交警部門注意提前引導無關車輛 繞行。
3)綜合協調組依據情況調集相應的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武警、專家等救援力量趕赴現場。
4)現場指揮部確定坍塌事故地點內的危險源情況,明確事故發生地內是否有炸藥等危險品。
5)環境保護組檢測事故發生地點的氣體成分與濃度,確保救援人員的安全。
6)技術專家組根據事故現場實際情況。確定主要的救援措施(如工程搶險、人員疏散、醫療救治等)。
7)專業處置組制訂應急救援方案并組織實施。
8)各應急工作小組實施救援方案,非煤礦山專業處置組進入現場救援受困人員。出現意外情況,立即撤離。
9)現場指揮部根據現場事態的發展及時調整救援方案,并及時將現場情況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
4.6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
和林格爾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突發事件新聞報道和新聞發布會的召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按和林格爾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的要求配合信息發布工作。
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配合相關部門根據應急處置和事態發展的實際情況通過官方渠道、新聞媒體、新聞發布會、記者采訪等方式,發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信息。
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事故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和林格爾縣人民政府采取的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故處置情況做好后續信息發布工作。
4.7響應升級
(1)如果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進一步擴大,預計依靠我縣現有應急資源和人力難以實施有效處置時,應立即向縣人民政府匯報,向呼和浩特市應急管理局及臨近區縣請求支援。
(2)涉及跨區、跨領域的影響嚴重的事故緊急處置方案,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協助解決。
4.8響應結束
當事故現場得以控制,遇險人員得到解救,事故傷亡情況已 核實清楚,環境監測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隱患 消除后,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F場指揮部根據事故現場 處置情況及專家顧問組評估建議,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 批準后,由現場指揮部宣布應急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
應急結束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應將情況及時通知參 與事故處置的各有關單位,必要時由新聞發布組通過廣播電臺、 電視臺等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應急結束信息。
5后期處理
5.1善后處置
和林格爾縣人民政府牽頭負責事故善后處置工作,應當根據遭受損失的情況,對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中的傷亡人員應按照規定給予撫恤、撫慰、補助;對在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中傷亡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給予救治和撫恤,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定為烈士;對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物資、設備、設施、工具,應按照規定給予補助和補償;根據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詢輔導和司法援助,妥善解決因處置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矛盾和糾紛;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組織做好現場污染物清理、環境污染消除、疫病防治、事后恢復等工作,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響,確保社會穩定。
5.2社會救助
和林格爾縣人民政府領導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協助事發地相關主管部門開展社會救助工作。
和林格爾縣宣傳部積極通過各類渠道發布生產安全事故損失情況和救助需求信息,有序引導社會公眾和慈善組織開展捐贈活動。
轄區內紅十字會、慈善協會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組織,可以根據需要依法開展募捐活動,并與事發地相關部門對接,實施救助物資和捐款的分配和發放。
5.3保險理賠
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社會保險機制。對應急工作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赡芤l較大及以上級別事故的企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相關責任險或其他險種,預防和減少事故損失。
保險機構應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單位的保險受理。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應及時開展受災人員、單位和應急救援人員的保險理賠工作。
5.4調查評估
發生非煤礦山事故時,由縣人民政府組建的調查組或者授權的相關部門組成調查組負責評估。
在此基礎上,發生重大、特別重大非煤礦山事故時,縣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市人民政府、自治區組織的事故調查,積極落實上級調查組提出的改進意見,認真汲取事故教訓。
6應急救援保障措施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根據救援實際需要,由中國移動、電信、聯通和林格爾縣分公司負責協調電信運營企業做好相關縣域通信保障工作??h應急管理局、縣政府相關部門及各級有關單位的值班電話需24小時專人值守、保持電話暢通。
6.2 應急物資保障
由和林格爾縣發改委牽頭,縣應急管理局、公安局、衛生健康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局等相關部門配合,建立非煤礦山應急救援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制定應急物資儲備和規劃。
縣發改委負責統籌應急物資的采購、儲備、補充、更新,確保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物資的及時供應。
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維護和林格爾縣區范圍的物資儲備信息庫,支撐應急指揮過程的應急物資優化調度。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安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協調調配事故現場施救所需的施工機械、救援器材和其它特種設備。
各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掌握本專業的特種救援裝備情況。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生產經營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器材。
6.3 應急救援隊伍保障
(1)縣消防救援大隊是應急處置與救援的主力軍,承擔綜合性消防救援工作,各鄉鎮、街道救援隊要加強對非煤礦山生產安全應急救援的培訓和組織。
(2)非煤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的非煤礦山救援組織。不具備單獨建立專業救援組織的小型非煤礦山相關企業,除應建立兼職的救援組織外,還應與臨近的專業救援組織簽訂救援協議,或者與臨近的非煤礦山企業聯合建立專業救援組織。
(3)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牽頭,各相關部門配合,根據應急工作需要組建非煤礦山應急救援專家組,為應急搶險救援行動的決策、指揮、處置辦法提供技術支持。
6.4交通運輸保障
和林格爾縣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現有的交通資源(縣交通運輸局:指導協調轄區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交通運輸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協調通信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縣公安交管大隊: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時對事故發生路段實行交通管制),協調一切可利用的資源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證及時調運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的人員、裝備和物資。
6.5醫療保障
和林格爾縣衛生健康委員會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建設,掌握和林格爾縣范圍內醫療衛生資源信息,針對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組建醫療專家隊伍和應急醫療救援隊伍,提高醫療衛生機構對傷員的救治能力。
6.6治安保障
由安全疏散組組織事故現場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強對重 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防范保護,維持 現場秩序,及時疏散群眾。發動和組織群眾,開展群防聯防,協 助做好治安工作。
6.7資金保障
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縣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6.8技術支持與保障
縣應急管理局設立非煤礦山事故專家顧問組,為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
縣人民政府非煤礦山應急組織設立非煤礦山事故專家顧問組,為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
7監督管理
7.1應急演練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統籌協調和檢查指導全縣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演練工作。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建立應急預案演練制度,至少每2年 進行1次綜合應急演練,做好各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及通信聯 絡,確保緊急狀態下的有效溝通和統一指揮。通過應急演練,培 訓和鍛煉應急救援隊伍,改進和完善應急預案,并做好演練評估 工作。
非煤礦山從業單位應按要求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并將演練方案、演練音像(圖片)等資料及時歸檔備查。
7.2宣傳、教育和培訓
7.2.1宣傳、教育
(1)各鄉鎮、街道以及縣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開展應急法律法規、應急預案和應急知識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全民安全與應急意識以及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能力。
(2)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以及安全實景模擬教育基地等多種載體,開展應急宣傳教育。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和應對、自救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7.2.2培訓
(1)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組織非煤礦山監管人員、應急救援人員開展應急管理相關培訓,提升其預防和應對非煤礦山事故的意識和能力。
(2)縣各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隸屬關系和管理責 任,加強本行業、本領域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提高其專業 救援能力和安全防護技能。
(3)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應急知識,掌握風險防范技能和事故應急措施。
(4)應急救援隊伍建立單位或者兼職應急救援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對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培訓,應急救援人員經培訓合格后,方可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5)縣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市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開展應急志愿者培訓工作,使其掌握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和事故應急救援基本技能,增強現場組織、緊急避險、自救互救以及配合專業救援隊伍開展工作的能力。
7.3獎勵與責任
7.3.1獎勵
在縣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搶救事故有功,使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和國家、 集體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成績顯著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經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7.3.2責任
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在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規定制訂非煤礦山事故應急預案開展事故預防、應急準備工作,導致發生事故,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導致發生次生、衍生事故的。
(2)不按規定報送和公布有關事故信息或者瞞報、謊報、遲報、漏報的。
(3)拒不執行非煤礦山事故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4)不及時采取措施處置事故或者處置不當,導致事故擴大,造成嚴重后果的。
(5)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
(6)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7)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8)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8附則
8.1定義和說明
相關部門:是指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有關的縣委、縣人民政 府各相關部門,即各委、辦、局。
有關單位:是指與本縣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密切相關,但不在 縣委、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范圍內的單位,包括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垂直管理部門設在本縣的機構。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 本數。
8.2預案管理
8.2.1預案編制
本預案為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爾縣非煤礦山事故專項應急救援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組織原則。
本預案由縣應急管理局負責制定、解釋和日常管理。
8.2.2預案審查與批準
本預案經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和組織專家評審后,以縣人民政 府辦公室名義印發實施。
8.2.3預案修訂與備案
當發生制定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發生重大 變化;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生產安全面臨的風險發 生重大變化;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在預案演練或者應急 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預案的重大問題;其他應當修訂的情形,縣?應急管理局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本預案由和林格爾縣應急管理局報和林格爾縣人民政府和呼和浩特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8.2.4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和林格爾縣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流程圖.docx